事實上,如果對方在訂立合同後拿了錢卻什麽都不做,是不能直接認定為合同詐騙的。
首先,對方不按合同辦事構成違約。這時,毫無疑問,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對方不履行,也不承擔違約責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其次,合同詐騙是刑事犯罪。如果要認定合同詐騙,對方的行為必須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不能僅憑拿錢不辦事就認定。
合同詐騙與普通合同糾紛的主要區別在於,對方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錢財,且數額較大。
如果對方無力完成委托事項,但隨後欺騙對方自行完成,但收到錢後不做任何事情,收取的款項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如果對方沒有實施詐騙,但是拿到錢後沒有做任何事情,只能算是違約,而不是犯罪。
壹旦對方涉嫌合同詐騙,對方只能到公安機關報案處理,而不能到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的故意時間與普通詐騙犯罪的故意時間不同:合同詐騙的故意時間可以是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最初時間,也可以發生在其他法律行為的過程中。換句話說,可以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行為人有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後壹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罪的壹個特別突出的特點,表現形式和手段多樣,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對調查取證的要求極其細致和嚴格;而普通詐騙罪是行為開始時的故意,其犯罪的臨界點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產生後,往往通過各種詐騙手段將其故意付諸實施。這與前壹種合同詐騙案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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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