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上海外國語大學壹男子往同學杯子裏扔異物的熱度還沒有完全“消退”。於是,中國社科院就被曝出壹男子往女生杯子裏潑jing液,可以說是壹波接著壹波。
6月30日,有網友爆料:“中科院上海有機所壹男子將jing液放入女子杯中。因為女孩曾多次發現自己的東西疑似被動過,杯子裏有不明物體,所以在實驗室安裝了監控,監控拍下了男子的動作。”
聽到這個消息,真的覺得自己毀了三觀。真的是“林子大了,什麽鳥都有”。除了憤怒,也希望嚴懲這名男子,以端正社會風氣。最新的消息是,該男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警方逮捕,後期如何處理尚不清楚。
那麽,他的卑劣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呢?
著名律師(代表百香果案)侯說:“男子的行為其實是為了滿足感官上的刺吉,而這種興至泰的行為已經觸犯了被害人的興至恥之心。被害人之前並不知情,說明其行為違背了傅女的意誌,具有強制特征。”
他接著補充道:“我傾向於認為,這個人涉嫌脅迫謝的女性。而且其行為卑鄙、可鄙,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xing恥。該男子的行為涉嫌強迫謝女實施犯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也非常贊同陳老師的說法,因為從法律上來說,男方的行為屬於對茹女的虐待,是在女孩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違背其意願的強迫)。從道德角度來說,像任這樣的人真的很浪費,很惡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脅迫謝或者侮辱茹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然也有朋友說,這個人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因為他的行為不符合強制指控謝的任何壹個罪名,甚至不符合尋釁滋事罪,可能只會被行政拘留和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比指控謝的罪和尋釁滋事罪輕得多。我相信如果只是對這個男人掉以輕心,很多朋友肯定不會接受。
況且拋開道德層面,我認為該男子實施了多次違法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侮辱汝、控告謝罪處罰。同時也提醒廣大女性在日常生活中註意保護自己,凡事多留個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