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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刑事重罪律師律師費

不會加重對未上訴被告人的處罰。

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壹。對於同壹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的上訴人,第二審法院不得加重上訴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百壹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第壹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範圍的限制。

第三百壹十壹條同壹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壹並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執行下列規定:

(壹)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變更罪名,但不得加重處罰;

(三)原判決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之壹的刑罰;

(4)原判決宣告被告人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撤銷或者延長;

(五)原判決未公告禁止令的,公告不得增加;原判決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或者延長期限;

(六)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限制減刑;

(七)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刑罰過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或者適用刑罰,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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