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中鐵電氣化局劉誌遠判斷

中鐵電氣化局劉誌遠判斷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第1530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機關。

被告人張曙光,男,2月25日出生,1956 1956江蘇省溧陽市人,漢族,大學學歷,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曾任原鐵道部客車司司長、裝備司副司長,住北京市海澱區。

被告人張曙光於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辯護人王大明,北京市環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楊希光,北京市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第壹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2013]0155,於206543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同年7月19日立案後,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孫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曙光及其辯護人王大明、楊希光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審判長宣讀了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曙光利用擔任原鐵道部(以下簡稱鐵道部)客車司司長、裝備司副司長、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廣州軌道交通裝備有限公司等14單位在解決藍箭列車使用及列車配件銷售、技術產品應用、工程項目中標等問題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楊、葛建明、給予的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81315.35元。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張曙光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知道的大部分受賄事實。

審判長宣讀了張曙光受賄第壹筆的事實。2000年至2011期間,張曙光接受廣州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車公司)、廣州軌道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軌道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幫助上述兩家公司解決租賃期滿後藍箭動車組繼續使用、列車空調設備銷售等問題,先後收受或同意收受其情婦羅飛(另案處理)在北京等地給予楊的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102979.35元。

受賄事實之二:2004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司副司長期間,在明知時任青島四方新城卓誌客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卓誌公司)董事的楊慶凱希望其幫助公司獲得更多普通客車內飾產品及其他配件訂單,進入動車組備件供應商行列的情況下,在京都鑫源大酒店收受楊慶凱人民幣3萬元。165438+2006年10月,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明知時任新城卓誌公司董事長楊慶凱有上述委托事項的情況下,在北京香格裏拉飯店收受楊慶凱給予的美元100萬元,折合人民幣78667元。

受賄事實之三:2004年,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司副司長期間,接受青島亞通達鐵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通達公司)總經理劉躍生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在裝備部研究南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方公司)提交的建議亞通達公司引進國外電池技術和小便器技術生產CRH2型動車組部件的方案時,他同意了該方案。2005年春節前後,在劉躍生感謝其支持並希望其幫助亞通達參與300公裏動車組業務後,張曙光在北京香格裏拉大酒店收受劉躍生人民幣65438萬余元。

受賄事實之四:2005年至2006年,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處副處長、處長期間,接受中技國際招標公司(以下簡稱中技公司)總經理王康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中標“時速200公裏及以上動車組技術引進國產化”項目,獲取較高代理費。為此,我先後7次在辦公室及其他場所收受王康給予的人民幣7萬元、美元4萬元、歐元1萬元,以上錢款折合人民幣479538元。

受賄事實之五:2005年、2007年、2009年春節期間,張曙光接受蘇州市軌道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發的請托,為該公司參與動車組窗口業務提供幫助,在北京香格裏拉大酒店分三次收受徐洪發所送錢款人民幣30萬元。

受賄事實之六:2005年至2009年,張曙光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金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創集團)總裁葛建明表示願意給予其財物,要求其支持金創集團,並利用職務之便,幫助金創集團成為動車組輔助電源配套生產企業,降低外方談判條件。於是以需要錢和參加中科院活動為由,向葛建明提出需要錢的具體數額,他在京都新苑賓館分三次收受葛建明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這筆錢壹部分被張曙光交給姐夫王勇保管,壹部分用於給羅飛買房,其余部分被張曙光和羅飛揮霍。

第七次受賄事實:2007年,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武漢鄭源鐵路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找他幫忙,將該公司研制的AC-DC-AC 1600KW牽引變流技術和列車計算機網絡控制系統轉化為高鐵用產品,並指示該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為今後應用做準備,並表示適當。於是,2007年至2009年,張曙光以買房、參加中科院評審為由,在京先後3次收受王建新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50萬元。這筆錢壹部分被張曙光用來買房,壹部分被張曙光交給王勇保存,剩下的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第八起受賄事實:2007年前後,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無錫萬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萬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譚的請托,承諾幫助該公司獲得時速300公裏動車組的集便業務。次年,張曙光接受譚的請托,利用其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打電話給時任長春鐵路客車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的李皮清,幫助無錫萬力公司催付廁所款。長春軌道客車有限責任公司很快支付了無錫萬裏公司廁所的貨款。因此,張曙光於2007年在香格裏拉大酒店收受譚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於2010年春節前在家中收受譚給予的人民幣65438+萬元。

第九次受賄事實:2009年3月,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北京博德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的請托,為該公司獲得時速380公裏動車組列車車門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在北京香格裏拉大酒店收受陳人民幣500萬元。這筆錢壹部分被張曙光給了王勇,剩下的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掉了。

第十次受賄事實:2009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電氣化局)總經理劉誌遠的請托,為該公司獲得電氣化工程委托提供幫助,在北京香格裏拉大酒店收受劉誌遠人民幣30萬元,然後利用職務之便,於2009年6月幫助該公司中標哈大線電氣化工程。2010年3月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劉誌遠請托,幫助該公司獲得電氣化項目,在香格裏拉大酒店收受劉誌遠給予的3萬歐元,折合人民幣272625元。張曙光利用職務之便,於2010年8月至9月,幫助該公司中標南廣線、何冰線電氣化工程。

第十壹項受賄事實:2009年至2010期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電氣化局)董事長薛、公司總經理鄭斌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公司中標提供幫助,先後5次在辦公室收受薛、鄭斌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第十二次受賄事實:2010年夏天,時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在吉林省長春市某會議期間,在長春香格裏拉大酒店收受吉林金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鬥集團)法定代表人金明南送的3張銀行卡,紙條上註明持卡人姓名和銀行卡密碼,其中存入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三次受賄事實:2009年底至2011 1期間,張曙光接受雙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雙集團)法定代表人陳小妹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幫助公司與日本三菱電機株式會社合作,於2065年6月在北京香格裏拉大酒店收受陳小妹給予的港幣1萬元人民幣50萬元,折合人民幣1.1.00元。

審判長宣讀了法庭對被告人張曙光的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核實、綜合評價的內容。對於被告人張曙光提出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核實並綜合判斷如下:

65438+葛建明確實向張曙光表達了自己的意思,比如“需要錢就找他”,這應該算是他主動提出提前給張曙光財物的壹般表示。本案中,張曙光向葛建明提出需要多少錢,具體用了多少錢,不屬於索賄。因此,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被本院采納。

2.關於被告人張曙光在本案中沒有做損害國家利益的事情,以及辯護人關於張曙光在收受他人財物過程中沒有故意為委托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辯解,能夠堅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底線,嚴把安全和技術質量關,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和程序辦事,沒有打招呼幹擾企業正常招標。這部分辯解和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但其中提到的張曙光的行為均與其職務有關,不足以成為從寬處罰的理由。因此,該部分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3.關於被告人張曙光提及的受賄行為,其並未故意為他人謀取利益;由於部分企業為國家整體利益與國外談判,降低國家高鐵建設成本,其行為不同於直接使他人受益的借口,辯護人提到張曙光作為高鐵技術引進的負責人,在中外企業合作談判中維護了國家利益,使中國相關企業也受益。張曙光的行為與直接惠及中國企業有本質區別。張曙光收受的錢物大多具有人際交往的屬性,在量刑上存在壹定的托辭。經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根據這壹規定,故意使他人受益與故意使他人受益、直接使他人受益與間接使他人受益沒有本質區別。鑒於被告人張曙光受賄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故意為他人謀利或者直接為他人謀利,不足以從輕處罰。本案中,張曙光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權錢交易,不具備人際交往的屬性。因此,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4.關於辯護人指控張曙光受賄犯罪部分尚處於對委托事項的承諾和許諾階段,張曙光尚未對委托事項作出處理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三個階段;明知他人有特定委托事項,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受他人財物時,承諾根據他人提出的特定委托事項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因此,張曙光的部分受賄犯罪雖然還停留在對請托事項的許諾和承諾階段,但也已構成受賄罪的既遂。該情況不足以成為對張曙光從寬處罰的理由,該部分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5.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張曙光沒有幫助楊清凱、徐洪發,拒絕陳、金明南的幫助請求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楊清凱、徐洪發、陳、金明南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張曙光明知四人給予財物的目的和內容,盡管張曙光曾拒絕陳、金明南的幫助請求。但在此之後,其在明知楊慶凱、徐洪發、陳、金明南有特定委托事項的情況下,仍收受其給予的財物,應認定為承諾為其單位謀取利益,其收受這四人給予的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的既遂,故該部分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6.對於辯護人提出張曙光認為在境外多次收受王伉的外幣是王康公司為引進項目發生的費用之壹,張曙光主觀上持有錯誤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交代,他在偵查階段就清楚知道王康多次送外幣的目的,壹是為了讓項目進行下去,二是可以幫助在各個項目中介費的確定上說好話。該供述與王康的證言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辯護人關於張曙光存在主觀誤解的意見不能得到證據支持,故該部分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7.關於辯護人提出的王建新希望張曙光給予技術幫助,為其自主研發的兩項技術有朝壹日應用於鐵路機車提供支持的辯護意見,張曙光並未因收受錢物而為王建新謀取不當利益,經查,證人王建新的證言、被告人張曙光的供述均證明王建新不希望張曙光提供技術幫助。 但希望張曙光利用職務之便,幫助王建新的兩項技術在動車組上使用,證據足夠壹致,予以確認; 張曙光在明知王建新受委托的情況下,收受王建新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曙光是否為王建新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影響張曙光受賄罪的成立,本院這部分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8.關於辯護人提出張曙光始終如實供述受賄的相關犯罪事實,構成翻供;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多項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確有坦白情節;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同壹類犯罪事實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張曙光主動投案不構成自首。故本院采納該部分辯護意見中構成坦白的意見,駁回構成自首的意見。

9.至於辯護人提出張曙光在偵查之初舉報他人犯罪線索,為我國鐵路建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應視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查,沒有證據證明張曙光舉報他人犯罪線索對他人犯罪案件的偵破起到了實際作用;他對中國鐵路建設和發展的貢獻,不是事後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和立功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立功,故該部分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10.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張曙光無犯罪記錄,犯罪後認罪悔罪,積極聯系家屬退賠贓款贓物,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退賠。經查,該部分辯護意見屬實,本院酌情采納,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7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情節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可以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只是在張曙光向葛建明提出需要多少錢以及具體用了多少錢之前,葛建明已經向張曙光籠統表示願意給自己的財物,指控了不當受賄的事實;張曙光同意楊為羅飛購買的兩塊手表均由羅飛挑選,楊代其支付貨款。張曙光的受賄數額應當按照楊實際支付的款項認定,上述兩塊手表的鑒定價格被指控為張曙光的不當受賄數額,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被告人張曙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1.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之日起),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第二,本案扣押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犯罪所得以外的部分,應當作為被告人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並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名單附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 上一篇:長沙刑事糾紛咨詢律師
  • 下一篇:被人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有沒有履行負擔義務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