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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泉州分行原行長受賄壹審被判幾年?

中信銀行泉州分行原行長李耀東受賄案有了壹審結果。

2018 65438+10月19日,福建南安市法院對該案進行壹審宣判:認定李耀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萬元。

李耀東不服壹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被控受賄340萬,經過四次開庭。

李耀東案源於被檢察機關訊問的福建商人邱會祖提供的受賄線索。邱被抓後,泉州銀行系統多名負責人因涉嫌受賄罪被控制,李耀東是其中之壹。

李耀東案經過20116年6月的預審,從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經歷了四次開庭。

壹審時,檢方指控李耀東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340余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行賄人、被告人的供述穩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耀東的犯罪事實。

李耀東只承認在2014期間,他分別收受了10元現金、5張養酒卡、10,000購物卡。

李耀東稱,2065.438+04年秋季青島市舉辦客戶論壇時,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老板許以活動費名義將65438+萬元現金放在酒店房間。2014春節前,內外礦(福建)有限公司老板王戎在其辦公室內,平鋪了5張酒卡和1萬元購物卡。

對於檢方的其他指控,李耀東表示不屬實,稱有罪供述是在偵查人員的脅迫下作出的,並要求調取偵查期間的錄音錄像。

審判長說,他已經向檢察院發函調取了音像證據材料,但檢察院沒有移交。

公訴人認為,本案證據清楚,無需調取錄音錄像。

李耀東的辯護律師王世華、王振宇為李耀東進行了無罪辯護,認為該案證據為言詞證據,不穩定,互不印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壹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已上訴。

2018,18,福建南安市法院對李耀東受賄案作出壹審判決,認定其犯受賄罪,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李耀東在庭審前所作的四次有罪供述基本穩定(第四次、第五次均在南安看守所作出),與行賄人的證言證據相互印證。李耀東在庭審中的辯解及律師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檢方指控李耀東犯罪事實10條,法院認定其中8條。

公訴機關指控,李耀東於2065.438+04期間,在香港某酒店門口收受王、等人賄賂共計港幣65438+萬元。出境記錄顯示,李耀東從2013 12 19到2 1出境香港,2014沒有出境香港記錄。

對此,法院認為,相關證據在受賄行為發生的時間這壹重要情節上不能相互印證,李耀東在庭審中對兩項指控均予以否認。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兩項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李耀東最大的200萬元賄賂來自廈門嘉華進出口貿易公司老板邱會祖。此前,邱會祖被壹審法院認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邱上訴後,泉州中院於2007年2月29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李耀東不服判決,認為壹審僅依據證言認定受賄,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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