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原泉州分行行長李耀東受賄案有了壹審結果。
2018年1月19日,福建南安市法院對該案作出壹審宣判:認定李耀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李耀東不服壹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被控受賄340萬,歷經4次開庭
李耀東案源於福建商人邱輝足接受檢察院訊問提供的行賄線索。邱被抓後,泉州銀行系統多個負責人因涉嫌受賄被控制,李耀東是其中之壹。
2016年11月召開庭前之後,李耀東案經歷了4次開庭,時間從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
壹審開庭時,檢方指控李耀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40多萬人民幣。公訴人認為,行賄人和被告供述穩定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耀東的犯罪事實。
李耀東只承認在2014年期間分別收受過10萬元現金、5張提酒卡和1萬購物卡。
李耀東說,10萬元現金是在2014年秋天青島舉辦客戶論壇時,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老板許金岑以活動費用為名義放在酒店房間裏。5張提酒卡和壹萬元購物卡是2014年春節前內外礦業(福建)有限公司老板王榮平放在其辦公室。
對於檢方的其他指控,李耀東表示不屬實,稱有罪供述是在偵查人員的脅迫下做出,請求調取偵查期間的錄音錄像。
主審法官表示,曾向檢察院發出調取錄音錄像證據材料的公函,檢察院未予以移交。
公訴人則認為,在案證據事實清楚,已不需要調取錄音錄像。
李耀東辯護律師王誓華、王振宇為其做無罪辯護,認為在案證據均為言辭證據,且不穩定、不互相印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壹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已上訴
2018年1月19日,福建南安市法院對李耀東受賄案作出壹審宣判,認定其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李耀東在審判前所作的四次有罪供述基本穩定(其中第四、第五次在南安市看守所制作),與受賄人的證言證據相互印證。對於李耀東開庭時的辯解和律師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檢方指控李耀東的10項犯罪事實,法院認定其中8項。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期間,李耀東在香港某酒店大門,分別收受王育雲、李桂真賄賂港幣10萬元。而出境記錄顯示,李耀東2013年12月19日至21日出境前往香港,在2014年並無前往香港的出境記錄。
對此,法院認為,相關證據在賄賂行為發生的時間這壹重要情節上不能相互印證,且李耀東在庭審中否認這兩起指控,由此,公訴機關指控這兩起事實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法院判決中認定李耀東最大壹筆受賄款200萬元來自廈門嘉華進出口貿易公司老板邱輝足。此前,邱輝足被壹審法院認定構成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邱提出上訴後,泉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於2017年12月29日將案件發回重審。
李耀東不服判決,認為壹審僅憑證言認定受賄,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