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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被打劫的案例

日前,韶關市仁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壹宗特殊的搶劫案:3名十五六歲的青少年(其中壹名在讀)因搶劫中學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到5年不等。而令人深思的是,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受害的學生竟達到60多人。

據介紹,被告人鄒某(男、15歲)、李某(男、15歲、學生)、楊某(男、16歲)均系仁化縣長江鎮人,從去年開始,3人玩網絡遊戲上了癮,終日沈迷於網絡遊戲之中,不能自拔。因為上網,他們花光了父母給的零用錢,為了能繼續有錢玩遊戲,3人萌發了搶劫學生的念頭。

2004年11月的壹天下午,李某夥同鄒某、楊某等人向某中學學生劉某索錢未果後,對劉某拳打腳踢,其中楊某還用尼龍袋纏成繩子勒劉某的脖子,最後從劉某的身上搜得5元;今年3月的壹天下午,李某夥同鄒某等人竄到鎮政府前面的草坪處,看見某中學的學生小鄒,遂用削鉛筆的小刀威脅小鄒,稱若不給錢就劃花小鄒的臉,並拿壹個酒瓶作出欲打小鄒的樣子,從小鄒身上搜得4元。

就這樣,從去年11月到今年4月間,3名被告人多次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對該縣某中學的學生進行搶劫,受害學生達60多人。

盡管3被告均未成年,但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人已涉嫌搶劫罪,仁化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經仁化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鄒某、李某和楊某3人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零6個月和3年零6個月,並分別並處罰金1000元。

青少年的犯罪動機往往比較簡單,情感易沖動,不善於控制自己,其目的單壹,隨意性強,較少有預謀,沒有經過事前的周密考慮和精心策劃,常常是受到某種因素誘發和刺激,或壹時的感情沖動而突然犯罪。

去年8月5日23時許,韓某在武山縣某網吧上網時,發現同在此網吧上網的某師大女學生陳某在使用手機,遂起搶劫之意。在陳某離開網吧回家時,韓某尾隨其後並打開折疊刀,在某單位家屬樓梯口,韓持刀威逼陳交出手機,陳在韓的暴力威脅下交出了自己的波導V5100型手機。韓搶得手機後逃離現場。8月27日,韓在其母親的陪同下向武山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交出所搶的手機。經武山縣價格事務所估價,該手機價值人民幣350元。

韓某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進行搶劫,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鑒於被告人韓某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韓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武山縣人民法院堅持以教育、挽救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 姚建彪律師點評::

搶劫犯罪侵害雙重客體,壹是被害人對其財物的所有權,二是被害人對自身的人身權。本案韓某雖然僅搶到了350元人民幣,數額不大,卻對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嚴重的威脅,使被害人的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了極大的恐慌。因此,搶劫犯罪可以不以被搶財物數額大小定罪量刑,只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實施了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就可以不問其搶劫財物的多少而被認定有罪。當然,搶劫財物數額越大,自然量刑也就越重。

同時,犯罪以後,為了有效減輕自己的罪責,應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上稱之為自首。對於自首者,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當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等屬於立功表現,依法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此,本案韓某持刀搶劫本身情節嚴重,但其犯罪以後能夠投案自首,又結合其系未成年人,系偶犯罪初犯,故法院才依法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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