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主體不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侵權人本人,而刑事賠償的主體是國家。當國家是民事主體時,它並不是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出現,所以並不是因為職務行為而成為賠償主體。在國家賠償中,具體的賠償義務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
2.賠償的範圍和種類不同:國家賠償的範圍相對較窄,通常有16種情況下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9種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損害賠償的內容僅限於直接損失和財產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但民法典對後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賠償。
3.賠償原則不同:民事賠償主要采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有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國家賠償采用違法性原則。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會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4.賠償程序不同:民事賠償適用於壹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的普通程序。國家賠償有專門的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受害人往往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得不到解決才能提起訴訟。
5.賠償方式和標準不同: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而民事賠償除了金錢賠償外,還可以采取退賠、賠禮道歉等10多種形式。關於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當與人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國家賠償不可能完全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能盡量補償受害人。民事賠償采取賠償應當相當於損失的原則。
刑事案件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立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犯罪事實是存在的。
犯罪事實的存在是立案的首要條件。這個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構成犯罪的行為必須立案偵查。如果不是犯罪行為,就不能立案。對於壹些危害社會,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
第二,要有壹定的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此時的證明條件不需要達到證據充分的程度,但舉報人也要提供初步證據。
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不壹定發生犯罪事實就立案,也要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下列情形,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不追究刑事責任: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2.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3、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兩個條件,公安機關還會審查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如果不屬於自己管轄,壹般會要求報案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報案,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
立案沒有結果,處理方法如下:
(1)舉報人可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如縣區公安局監察大隊或信訪辦,可收集證據報案;
(2)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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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審判期間,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判。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