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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調查的情況

1,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終止調查的條件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1.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案件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已采取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歸檔備查。

第二,終止偵查和撤訴有什麽區別?

1,兩種定義有區別。

(1)撤案,是指偵查機關發現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壹定的法律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原立案依據的訴訟行為。

(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在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審理的情況下,導致案件終結的訴訟活動。

2.兩者的實現結果是有差異的。

(1)終止偵查:終止偵查是指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嫌疑人已被排除,但有證據證明該案有犯罪事實。終止調查只是調查的結束,但不代表沒有責任和罪責。

(2)撤案:撤案意味著不調查,意味著無辜或不負責任。

3.這兩種執行過程是有區別的。

(1)撤銷案件,由公安機關報上級領導審批,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二)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終結偵查,撤銷案件,不提起公訴,判決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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