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資質不同。仲裁員資格應符合《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要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壹年壹度的國家律師資格考試。
(2)辦案性質不同。仲裁員對案件的處理是仲裁性的,不代表任何壹方;律師是辦案的代理人,代表委托方的權益。
(3)仲裁員受回避制度約束,不能私下會見當事人,也不能就案件向當事人發表任何意見;律師不受回避制度的約束,可以與委托人討論案情,代表委托人的權益,提出建議,想辦法在法庭上為委托人辯護。
(4)仲裁員應根據仲裁規則和程序處理案件。當事人有意見和要求的,應當通過案件記錄員書面轉達給仲裁員;律師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代理委托人,隨時與委托人交換意見,不需要第三方轉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建立仲裁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