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逮捕,是指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壹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