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合同詐騙罪量刑標準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本罪是1997刑法新增的罪名。
重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到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立案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以下”的1案件,應予立案偵查。這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五種情形之壹。立案標準第二種情況,“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應當立案偵查。
重慶市合同詐騙罪量刑標準刑法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