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和指導。發現行政處罰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活動中,違法違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