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二)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請求基於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三)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第四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外的律師服務收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考慮經營成本、資信水平、法律事務難易程度、律師執業經驗,以及律師可能承擔的工作量、風險和責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費指南(或辦法),並根據收費指南與委托人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律師服務費(律師費)。第三章 收費方式第五條 律師費采取固定收費、部分風險收費(部分固定收費加風險收費)、全風險收費(無固定收費的完全風險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第六條 固定收費的,律師費可以單獨或綜合使用按件計費和按標的額比例計費。按件計費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或涉及財產關系但無需根據標的額收費的律師服務。按標的額比例計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律師服務,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進計算應收律師費。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除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外,原則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風險收費或全風險收費方式。風險收費是指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的結果符合雙方約定的付費條件時,委托人按約定結算付清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具體付費條件,根據實現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目標的難易、律師工作內容的多少等情況,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的,風險收費的比例壹般情況下不應低於爭議標的額的5%,不得高於爭議標的額的30%。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非訴訟業務,以及經雙方認可的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第八條 計時收費方式適用於所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計時收費的,律師計時費率為每小時300~4000元,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執業年限、資歷、經驗等確定。委托人根據律師事務所事先公布的律師計時費率(計時單價),按照律師提供的有效工作時間據實結算。有效工作時間指律師直接用於法律服務的實際時間,包括法律檢索、研討、咨詢、協商、文件起草、調查、談判等工作在內。律師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在路途發生的時間減半計算,但每天最高不超過六小時。兩名或兩名以上律師承辦業務的分別計費。律師事務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預付壹定金額的律師費。第九條 律師代理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以每壹審理階段(壹審、二審、執行、申訴或再審)為壹件計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決作出(不包括執行,申請不予執行裁決)為壹件計算,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行約定連續代理或合並計算的,從其約定。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律師代理本訴或本請求的同時代理反訴或反請求的,另行增加計費,但應按代理壹個審理階段的標準酌減收費。第四章 代理訴訟案件第十條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於5,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進計費:
爭議標的額 計費比例
10萬元以下部分 5%~6%(不低於5,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4%~5%
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 3%~4%
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2%~3%
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 1%~2%
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1%
(三)單獨代理申訴、再審、執行或不予執行的,按本條第(二)項標準計費。同壹律師事務所連續代理同壹案件不同審理階段的,可按下浮不超過3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