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妳陳述的案例中,只要司機負同等責任,就涉嫌交通肇事罪;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量刑較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基本刑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逃逸的定義是“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惡劣情節的界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