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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壹潮相關事件

2003年4月3日下午3時許,周壹超來到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五樓甘根華的辦公室。詢問甘根華,查看化驗單後,得知他患的是乙肝“小三陽”,體檢不合格。周某立即在廁所內取出放在公文包內的水果刀,持刀返回甘根華辦公室,從背後用刀刺其右頸部。甘根華起身用椅子反抗,掙紮中退出辦公室。周壹超再次刺傷張的胸部和頸部,致其倒地並繼續傷害張。甘根華聽到張的喊聲後再次回到辦公室,並朝周壹超扔了壹把椅子。搏鬥中,甘根華倒地,周壹超用刀捅傷甘根華腹部和背部。說完,甘根華跑出辦公室,周壹超立即追了出去。看到聽到聲音的工作人員在樓道裏走來,周壹超先是把刀架到脖子上自殺,然後把刀丟棄,讓保安交給立即趕到的公安人員。張在被送往醫院時死亡,甘根華經搶救後脫離危險。經法醫鑒定,甘根華的傷情已構成重傷。

判斷

2003年6月23日,該案在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周壹超非常後悔,願意拿出自己所有的錢賠償被害人及家屬。他媽媽還主動提出賣掉家裏唯壹的房子來救兒子。辯護律師認為,周壹超壹直對這次公務員考試寄予厚望,而這次攻擊是因為落選導致的非理性行為。據此,他還申請對周壹超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面對周壹超即將承擔的法律後果,很多感到惋惜的人都在為他呼籲。在外人眼裏,周以超是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為人善良,盡職盡責。據周以超母親介紹,父親在12歲時突發腦溢血去世。周壹的表現壹直很好。他是同學和老師眼中的優秀學生,也是班幹部。他多次獲得獎勵。據學生和老師介紹,周以超學習成績優秀,性格內向溫和,人緣好,工作非常勤奮細致,在校期間無不良記錄。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周的班主任、輔導員和農學院的60名學生聯名上書法院,要求再給他壹次機會。121嘉興市民上書法院,請求給他壹條生路,同時給絕望的母親壹條生路。曹國偉母親的40名同事周壹寫信給法庭,表達了同樣的感受。還有家住周壹超的浙江省嘉興市建設街道平山社區208名居民聯名上書法院,懇求給周壹超壹個機會。

為周壹超辯護的律師閆學軍仍然對聯名信的效果非常有信心,認為周壹超應該免於死刑。米薛軍告訴記者,聯名信反映了周壹的非凡表現,這是有利的證據。在他和周壹超以及曾經壹起生活的人接觸的過程中,我感覺周壹超是壹個優秀的大學生,比如在學校做過班幹部,拿過獎學金。閆學軍還強調了壹件事。就在本周壹,朝在看守所的時候,還向被害人家屬表達了悔意,希望其母親將房子過戶給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以減輕被害人家屬的痛苦。這說明周有良好的悔罪態度,周的母親和同學根據這些事實聯名上書法院。

據米說,受害者家屬對四百多人的聯名信沒有發表任何意見,他們仍然希望周受到法律的嚴懲。糜說:“周本人就是農民。如果他能保命,也能通過勞動為社會創造財富,為自己贖罪。希望法院能給他這樣的機會。”所以在法庭上,他表示要“把人頂在槍下”。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壹超壹案作出壹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以超因在公務員考試和體檢中體檢不合格,急於被淘汰,進而懷疑公務員招錄過程的公正性,對招錄工作人員懷恨在心,為謀財害命進行報復。在持刀做某事的過程中,無故傷害張某,致壹死壹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雖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在犯罪前壹直表現良好,可以成立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被告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不足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據此,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壹審判決後,周壹超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在公務員考試期間,被告人周以超因體檢不合格,懷疑招錄工作的公正性,持刀闖入某政府機關辦公室,將壹人殺死,又將另壹人殺死,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歸案後雖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但其故意殺人的情節特別嚴重,對社會危害極大。二審周以超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未予采納。原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在此基礎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周以超的上訴,維持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9月4日的壹審判決。並於周壹依法處決了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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