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妳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應當支付妳兩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應當向妳支付1個月的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妳也可以要求1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妳與妳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省略(我在QQ空間、百度空間都有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