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涉嫌故意傷害案"始末
“馮涉嫌故意傷害案”是由廣東省恩平市公安局立案,恩平市江南派出所辦理的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馮與被害人吳世梅(外號:胖女人,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黃龍武的親戚)於2013年9月28日發生爭執。為了擺脫吳世美的糾纏,馮用手將吳世美推開(吳世美沒有因此倒地),恩平市公安局對吳世美作出了司法決定。他受了輕傷,並指控馮故意傷害罪。201115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5438+29日被逮捕,2014年2月24日被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所有人都目睹了法庭審理的事實,旁聽者對這起刑事案件深感不滿。他們認為此案的處理不符合實際,不公平,不公正,是壹個冤假錯案,馮是冤枉的!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被告人馮、被害人吳世梅均在恩平市恩城街道辦事處米倉竹業市場從事木材加工業務。因近年來招工難,吳世梅於2065438+2003年9月下旬多次到被告人馮工作的木材廠門口,以月薪3000元的價格,爭奪馮木材廠的工人。為此,馮多次給吳世美打電話溝通此事,並在通話中發生爭執。2013年9月28日下午3點多,馮在竹市“阿恒”的攤位門口喝茶。當時,吳世美在馬路上看見馮騎著壹輛輕便摩托車在“阿恒”的貨攤對面。吳詩梅停下來,穿過馬路,向馮走去,邊走邊指著馮。當吳世美走到馮身邊時,他繼續用手指指著馮的眼睛。當馮用手推開吳詩梅時,吳詩梅沒有倒在地上。馮用手將吳推開後,吳仍站在原地繼續辱罵馮。幾分鐘後,雙方站起來互相責罵,吳世美走到壹邊,坐在地上哭,並繼續侮辱馮。過了十多分鐘,吳世美突然起身,走到“阿恒”的攤位前,拿了壹個木塊,打在坐在門口的馮的頭上。馮情急之下雙手抵住木塊,致使右臂被吳世美木塊擊傷流血。這時,服務員跑過來抱住馮,壹把奪過木屐,及時分開,以免事態擴大。經在場眾人勸說,馮回到阿亨的地攤上繼續喝茶,而吳世美則走到路邊,站在那裏繼續辱罵馮。罵了大約十分鐘後,吳世美又坐在地上,繼續辱罵馮並開始“騙”“騙”,偽造被馮毆打的現象。他們勸吳世美住手,但吳世美還是壹意孤行。然後吳詩梅就自己報警了。大約20分鐘後,恩平市江南派出所的民警來到現場,恩平市人民醫院的救護車也來了。
在整個爭吵過程中,馮沒有毆打吳世美,也沒有傷害吳世美(經現場多名目擊者證實)。馮只推了壹下吳詩梅的手,輕輕推開了。馮將吳世美推開時,吳並未倒地(經現場多名目擊者證實),但吳世美後來自行坐在地上(由此可見其有被傷害的想法和行為)。馮把推開了。同時,現場的兩名證人和吳也出庭作證,馮沒有推撞吳世美,致使吳世美倒地,而是吳世美自己坐在地上。還證實,馮的右手受傷和出血確實是吳世美用木拖鞋毆打所致。
綜上所述,馮根本沒有打吳世美,也根本沒有把吳世美推倒在地。
二、吳世美輕傷《法醫檢驗報告》疑點重重。
1,吳世美當時並沒有受到嚴重的暴力,腰椎4的椎弓根無法斷裂。
根據醫學常識,骨折只有在嚴重暴力的情況下才能形成。這時候,馮只推了吳詩梅壹下。吳世美根本沒有受到嚴重的暴力,他的腰椎椎弓根也裂不了。
2.法醫檢驗報告的鑒定人出庭作證時,無法確定吳世美的“腰椎4椎弓根骨折”是否形成於2013年9月28日或之前存在。“腰椎弓根骨折”作為常見病,可能是吳世美的舊傷,並非事發當天形成。
3.案發後,吳世美於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6月28日入住恩平市人民醫院外科壹區治療(住院時間:* * * * 3天),恩平市公安局於2013年9月28日對其作出司法鑒定,但輕傷鑒定結論時間為201110.65438根據專家鑒定,如果吳詩梅真的患有“腰椎4椎弓根骨折”,鑒定機構當天就可以做出鑒定結果,無需等待壹個半月才能做出鑒定結果。從時間上看,這個鑒定結果存在很大的疑點。此外,根據吳世美提供的住院費收據,吳世美有9次x光檢查、8次CT檢查、2次心電圖檢查、梅毒、乙肝病毒等。治療期間,但司法鑒定檢查報告只引用了兩次x光檢查的結果。(案件審理時,所引用的x光片未附在檢查報告中,可見,x光片內容是否真實,與吳世美傷情是否相符存疑),其他檢查報告均未引用,病歷資料也未全部提供給法院(僅提供了住院費收據,病歷資料中是否隱藏了其他內容?還是真的有黑幕?)。根據法醫學相關規定,CT片檢查報告是鑒定腰椎損傷最重要的依據。應該引用檢驗報告,但沒有引用。是司法鑒定人考慮不周嗎?被忽視的納特哈奇太自信了?還是另有目的?大量重要樣品遺漏,缺乏公正性、客觀性和真實性,鑒定結論存在明顯錯誤和疑點。
4、100天,這是醫學常識。如果吳詩梅真的因為外傷患上“腰椎4椎弓根骨折”,需要臥床固定腰椎進行愈合,至少休息60天。恢復期是不可能正常行走和做重力工作的。但馮瑞平(竹木加工市場管理辦公室工人、包工頭)、等10余名證人證實,吳世美在吵架後第三天上午(即2013年6月吳世美出院當天)能夠開車送丈夫到竹木加工市場上班,能夠搬運大量木材、鋤地種菜。因此,吳世美的行動自由與吳世美的傷情再次相互矛盾,證明司法鑒定中檢驗報告的鑒定結果違背醫學常識。
5.被害人吳世美不是被馮推倒在地的。馮不可能造成吳詩梅的“腰椎4椎弓根骨折”的傷害。同時,根據吳世梅後來向法院提供的恩平市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其內容被塗改。吳世美入院時,在診斷證明書“住院”壹欄寫的是“車禍”,後來又將“車禍”塗改為“外傷”。這些弄虛作假的行為進壹步證明,吳詩梅的傷另有隱情,或者與馮無關。真正的“車禍”傷這次會轉化成吳世美的傷嗎?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被告律師和很多了解案情的人都提出了質疑,表示並認為疑點重重。
第三,江南派出所承辦該案的民警、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黃龍武)涉嫌濫用職權、共同偽造、通過該案敲詐勒索。
1.事發後,恩平市江南派出所當天就加入了調查處理。當時該案作為壹般民事“毆打案”受理。在協調過程中,要求馮賠償吳世美20萬元,即654.38+05萬元,最終減為654.38+00萬元。但吳世美住院的醫藥費只有6000多元(如吳世美提供的住院收費收據所示),大量檢查治療費用與腰部損傷(如梅毒、乙肝)治療無關。由於吳詩梅的“受傷”並非馮造成,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不合理賠償讓被告馮完全不能接受,拒絕。但因為認識多年,關系不錯,馮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同意給予約1000元,但遭到吳世美的嘲諷和拒絕。就這樣,過了壹個半月,此案被作為“刑事案件”立案,馮也在此時被拘留。這明顯就是壹個讓馮吃不了兜著走的敲詐過程!
2.經查,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黃龍武與被害人吳世梅的丈夫黃龍溪是親兄弟。黃龍溪有個弟弟叫黃龍寶,馮的妹妹馮鳳新向黃龍寶求情。黃龍寶當面對馮鳳新說:妳弟弟馮被我弟弟黃龍武(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責令被江南派出所刑事拘留。沒什麽大不了的,就是讓他嘗嘗鐵窗生涯的滋味。
3.主辦此案的恩平市江南派出所民警、副所長鄭在案發當天進行了調查處理,還聯系了現場證人,對現場證人進行了詳細的詢問筆錄。現場目擊者證實,馮沒有毆打吳世美,但吳世美用壹只木拖鞋打傷了馮。然而,江南派出所的調查人員歪曲事實,在現場勘驗筆錄中寫道“馮用木筏將吳世美摁倒在地”。“在現場南側的房子裏,發現了馮用來打傷吳世美的日本木椅。”但吳世美對馮用木屐襲擊壹事只字未提,與馮及多名證人的供述完全不符。這明顯是詐騙。
4.通過對比馮的《詢問筆錄》和馮在法庭上的供述,進壹步確認相關辦案人員有詐騙行為。馮在法庭上說的第壹句話是:“我是被冤枉的。我馮沒有傷害吳世美。”本案馮詢問筆錄壹式四份,四份內容相互矛盾。
第壹份《詢問筆錄》的日期是2013年9月28日,因為是偵查機關在立案前寫的,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為法定的刑事證據。
在第二份和第三份《詢問筆錄》中,馮明確否認吳世美受傷。馮說:我沒有把吳世美推倒在地,是用壹只木拖鞋打了吳世美。吳詩梅的傷和我無關。
在第四次詢問筆錄中,辦案人員寫的內容如下
問:妳真的故意傷害了別人嗎?
馮答:其實我是故意傷害別人的。
問:妳傷害了誰?
馮答:我故意傷害壹個叫“胖女人”的中年婦女。
公安機關將這份《詢問筆錄》作為馮故意傷害的供述。馮在法庭上多次強調,第四次詢問筆錄的內容與當時陳述的內容不壹致。在法庭上,馮情緒激動地強調:“我從來沒有說過我把吳世美推倒在地,我從來沒有說過我故意傷害吳世美,我也不承認我犯了故意傷害罪。我很委屈。”對於詢問筆錄上的簽名,馮向法庭解釋:我是壹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我在錄的時候第二次第三次都否認打過吳世美。第四次,我表白的內容和第二次、第三次壹樣,我也否認了。我壹開始就沒有傷害她。我是被冤枉的,絕對不會認罪。至於第四次詢問筆錄的內容,當時我做完第四次筆錄,公安人員讓我簽字。我當時說我視力差,要求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