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打110轉諸城市公安局戶籍科。
派出所辦理戶籍業務須知
出生登記
壹、審核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婚生嬰兒(包括超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的結婚證;
3、父親或母親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5、計劃生育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2)非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母親或父親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出國公民在國外或國外生育的子女已回國定居的。
1,國外及海外出生證明原件及翻譯件;
2.如果嬰兒父母的戶籍在中國,提供嬰兒父母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嬰兒父母不在國內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嬰兒父親或母親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四)遺棄嬰兒的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函;
2、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
二、加工步驟
(壹)嬰兒父母或者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戶籍民警審核並填寫申請材料,當場辦理。
(二)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的戶籍,由社區民警憑父母申請、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嬰兒出生證明及其他所需材料調查核實,經分管領導審核,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後落戶。
(三)出國或者出境的公民所生子女,父母戶籍在中國境內的,可以在父母所在地落戶,父母雙方均在國外落戶的,可以在祖父母所在地落戶;如果他們的爺爺奶奶不在,可以入駐其他看護人,回國後父母會把戶口遷到父母那裏。
(4)現役軍人子女的戶籍。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可以送到父母部隊所在地,這樣寶寶的名字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落戶在孩子的爺爺奶奶那裏。
(五)棄嬰出生登記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交,公安派出所辦理集體戶口。
三、工作要求
(壹)出生壹個月以內的,應當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後,因故未在壹個月內辦理出生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戶籍室民警核實情況後,準予重新登記。因故逾期兩年以上的,經分局或縣局戶政科審核後,重新登記。責任區民警要及時掌握情況,督促責任區常住人口為其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
(二)棄嬰的姓名、國籍、出生日期由社會福利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民政部門所屬的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為棄嬰出生地。
(3)已婚學生夫妻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出生子女的戶口可在子女祖父母居住地戶籍管理機關申報為常住戶口。夫妻壹方或雙方畢業遷入戶口後,子女隨父母辦理落戶手續。
已婚學生夫妻壹方戶口屬於高校集體戶口,另壹方為高校非集體戶口,或者雙方戶口均屬於高校非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戶口隨高校非集體戶口父親或母親落戶。
死亡登記
壹、審核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死亡醫學證明或衛生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2)本人戶口本。
二、加工步驟
申請人應當在戶口所在地、已故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公安派出所應當進行現場審核並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三、工作要求
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死亡的,在壹個月內,其親屬、撫養人、鄰居或者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壹個月後仍未辦理死亡註銷手續的,責任區民警應通過戶籍及時與民政、衛生部門聯系溝通,及時掌握情況,督促責任區相關人員或單位及時為死者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規定辦理銷戶手續:
(壹)公民因殺人、自殺、意外傷害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據死者家屬或者發現者的申報和死亡地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核實後在戶口所在地辦理註銷手續。
(二)公民在遷移過程中死亡,獨自遷移的,死亡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將遷移證送交遷移地戶口登記機關,常住戶口由遷移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註銷手續;舉家遷移的,應當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地點,並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註銷手續。
(三)嬰兒在出生後申報前死亡的,應當同時辦理出生和死亡登記;嬰兒出生時死亡的,不予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定沒有死亡的,由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憑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常住戶口。
(五)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或者找不到已故公民親屬的,由社區、村、居委會出具證明。派出所憑社區或村(居)委會證明、調查核實材料和出具的書面通知存根直接註銷戶口。
戶籍登記事項的變更或更正
壹.更改名稱
(壹)需要提供的審計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本和身份證;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2)處理步驟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事項變更更正申請表》,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學齡前兒童改名由派出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其他由分管領導簽字,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更正出生日期
(壹)需要提供的審計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3.證明年齡錯誤的原始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材料原件、單位檔案、學籍檔案等出生日期最早的原始材料);
(2)處理步驟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事項變更更正申請表》,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
第三,改變民族構成
(壹)需要提供的審計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3、縣級以上民族事務管理委員會的批準證明。
(2)處理步驟
當地派出所受理申請後,由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經分管領導簽字後,報縣(市)公安局或市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
第四,性別變化
(壹)需要提供的審計證明材料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2)處理步驟
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變更。性別變更後應當重新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已領取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註銷居民身份證,重新申領居民身份證。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公民經批準變更更正登記事項內容的,民警應當註銷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登記事項的原有內容,填寫新的內容,註明變更更正登記的日期和原因,並及時變更人口信息計算機數據。具體要求:
(1)名稱變更。
1.如果改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父母雙方必須提交書面申請。
2.父母壹方死亡,另壹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允許當事人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主要經濟來源為自己勞動的未成年人決定改名;如果他的父親和繼母,或者他的母親和繼父要求改名,必須征得自己的同意;
(2)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父親、繼母,或者母親、繼父協商同意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3)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由其父親或者繼母,或者母親與繼父協商決定。
3.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調查,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執行完畢,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不宜更名的。
(二)變更職業、服務場所、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戶籍或者與戶籍關系的。公安派出所憑公民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後予以變更。
(三)根據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幹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公安機關不得辦理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出生日期變更申請。
(四)屬公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戶籍錯誤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實相關手續,及時更正。
開放式賬戶、獨立賬戶和組合賬戶
壹、審核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戶口簿;
3.單位證明或財產證明;
4.結婚成家立戶的,須提供結婚證;離婚戶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5.如果要買房,必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者購房合同和發票。
二、加工步驟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派出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相關手續,同時發放新的戶口簿。
三、工作要求
因離婚,壹方不願意交出原戶口簿的,可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派出所調查材料辦理分戶或搬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