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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怎麽辦?

關於這個問題,最新《交通法》實施後,蘭溪壹中學生被撞身亡,賠償數額引發糾紛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也正式實施,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在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方面較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了很大的擴展和提高。其中對於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方面的賠償數額由十幾萬元上漲到幾十萬元。

連日來,不少讀者打進本報熱線,向記者詢問,在車禍發生後,需要賠償哪些項目,如何合法、合情、合理的處理事故,成了不少讀者咨詢的熱點。為此,記者請有關律師對新標準中交通事故需要賠償的項目進行了詳細解析,以饗讀者。

案例:2004年6月的壹個淩晨,蘭溪某中學學生李某在上學途經47省道黃大仙路段時,被壹輛超速行駛的貨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肇事司機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死者李某的父母親與肇事車主王某進行賠償事宜調解。調解中,李某的父母親提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計人民幣30余萬元。因雙方對賠償數額無法取得壹致意見,調解未果,李某的父母親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肇事車輛造成李某死亡,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那應如何確定本案的責任承擔者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事實看,司機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應當列車主和司機為***同被告,由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1.施救時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2.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死亡前實際扶養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實際贍養的父母等,但不包括未實際贍養的父母。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並不屬於其實際贍養的人,所以不能主張要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律師觀點

關於死亡賠償金問題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本案李某系農村居民,依據法律規定,只能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最高院的這壹司法解釋,人為地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分開,造成賠償不公的現象,實際上並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根據浙江省統計局2003年數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18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431元,也就是說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為263600元,而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為108620元,兩者差距甚遠。由此導致誤工費、護理費損失計算也不壹致。

關於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造成死亡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壹般依據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為依據判定數額不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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