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實踐,刑法中有幾種常見的酌定情節:1。犯罪手段。特定手段是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內容時,不屬於量刑情節;因此,這裏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的手段。犯罪手段的殘忍和狡猾直接表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從而影響量刑。如果傷害手段殘忍,會影響量刑。2.犯罪的時空和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可以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所以是影響量刑的因素。比如在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發生時實施的犯罪,比平時實施的犯罪危害更大,量刑時要考慮。3.犯罪的客體。在刑法沒有規定特定對象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區別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此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比如,盜竊搶險救災款物的危害性比盜竊壹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更嚴重,量刑時應區別對待。4.犯罪行為造成的有害後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時,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包括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對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成為量刑時應當考慮的重要情節。比如同壹人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信件,隱匿或者銷毀信件的數量和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該不同。5.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表明行為人的罪責不同,因此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比如,如果兩者都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有的是因為通奸,那麽兩者所反映的罪責程度就不壹樣,在量刑上就應該有差異。6.作案後的態度。犯罪後的態度反映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量刑時應予以考慮。比如有的人犯罪後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積極退還贓物並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後頑固抗拒,藏匿贓物並勒索被害人。這反映出旅行者的人身危險性不同,改造難度不同,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7.罪犯的壹貫表現。犯罪人的壹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依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密切相關的壹貫表現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個因素也反映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例如,如果兩個罪犯盜竊相同數額的財產,壹個經常犯小偷小摸,另壹個沒有不良行為,對前者的量刑應該比後者重。8.犯罪記錄。前科是指曾被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見刑法第100條)。如果他在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後又犯罪,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嚴重,應當是酌定量刑情節。但如果構成累犯或者特定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條),則屬於法定情節。如果需要更詳細的回答,可以咨詢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理解;(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