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查詢:國家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向犯罪信息登記機關查詢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當然,相關手續還是要履行的。
2、律師在犯罪記錄查詢方面的權限。
為了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
3、普通公民的查詢權限
普通公民不允許隨意查詢他人的犯罪記錄信息。確需查詢他人犯罪信息的,應當按照信息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主要以查詢為目的),經審核同意後可以查詢相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信息管理機關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升學、入伍、就業的資格和條件。工作人員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書確定日期、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等。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規定》第三條
公安部建立罪犯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結果只反映查詢過程中輸入並存在於平臺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