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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房地產律師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本文由遺產律師金雙全原創。請註明出處。案例介紹:武大郎和張芬是夫妻,他們生了四個女兒,分別是五和、五神、陳武和張武。張芬於2014 12 18去世。與崔為夫妻,吳申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丈夫金1為監護人。武大郎名下的宅基地有7套房子。2000年,武大郎、、武赫、* * *簽訂了壹份贍養協議,內容如下:經家屬同意,父親武大郎、母親張鳳貴、、女婿崔贍養其死亡。贍養條件如下:三個女兒夫婦是老人,老人的所有財產由他繼承。任何家庭成員都無權幹涉,也不能在楊珊期間辱罵他的父母。如有虐待,其父母有權在與家庭成員協商後收回財產繼承權。協議簽署時張芬在場,但他沒有簽字,因為他不會寫字。協議簽訂後,張芬、武大郎與陳武夫婦共同生活至2014。上述協議簽訂後,與其父母協商,與妻子蔣將上述房屋拆除,並由他人出資出租。2010,武大郎名下的宅基地被拆遷,地上物補償款歸陳武。陳武將10萬元存入張芬名下的建設銀行賬戶,張芬取出後分送給四個女兒。10萬後,剩余80萬存入2013 10。張芬死後,武大郎、陳武將吳申、張武、吳鶴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張芬名下的銀行存款80萬元,武大郎、陳武各享有40萬元。庭審過程:庭審中,武大郎、陳武主張,存入張芬名下的80萬元是應得的武大郎、張芬的土地補償款。雙方約定,該款項歸武大郎和張芬夫妻所有。截至10月31,2015,上述賬戶本息合計812000元。張芬的存折現在由武大郎保管。庭審期間,五和提交了壹份由張芬於2014年9月18日制作的遺囑。內容是:1。現張芬年事已高,為怕日後子女間因繼承產生糾紛,趁我現在頭腦清醒,特對我的財產采取以下措施:以北京市昌平區第301號為準,登記在武大郎名下的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張芬應得的份額,在武大郎去世後由五和壹人繼承;2.基於房屋登記在武大郎名下,張芬享有56平方米的優惠拆遷購買指標(其中平價優惠指標46平方米,半議價優惠指標10平方米),由五和投資購買,所購房屋產權歸五和所有;3.以北京市昌平區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向張芬發行的股份為基數,在張芬去世後全部權益由吳鶴壹人繼承和接收;4.張芬去世後,以個人名義享有和分配的所有權益,均由吳赫壹人繼承和接收;5.張芬現有的財產以及將來可能繼承或取得的部分,自張芬去世後,由吳和壹人繼承。張芬本人頭腦清醒,思路清晰。以上內容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他的行使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況。遺囑中中立的立遺囑人張芬的名字上有指紋。遺囑的代表人是晴兒,見證人是和李。同時,遺囑上蓋有昌平區某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和北京某法律咨詢中心的印章。吳鶴說,遺囑上張芬的簽名是別人簽的,指紋是張芬自己扣著的。武大郎、陳武拒絕承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理由是該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且無立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也無其他旁證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同時,五和認可遺囑人在遺囑上的簽名是別人簽的,但無法說明是誰簽的。因此,武大郎和陳武有理由認為其在簽訂時存在主觀惡意,企圖幫助壹方侵害武大郎和陳武的合法權益。遺囑成立於2018年9月14日。根據武大郎和陳武提供的醫院病歷,2014年8月至2065438年2月,時年83歲的張芬患有多種老年病,在醫院連續搶救。即使去了公證處,也無法證明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結合有人偽造他的簽名,武大郎和陳武,兩人同時主張遺囑不能反對2000年立遺囑人與武赫和陳武夫婦簽訂的撫養協議和財產處置協議。這兩份由陳武簽發、吳赫簽署的協議,具體規定了陳武夫婦對父母包括遺囑人的義務,以及百年後獲得父母全部財產的權利。吳申和張武也不承認吳赫提交的遺囑是張芬所為,同時也不承認其效力。法院詢問後,雙方都表示不會確定遺囑中張芬名字上指紋的真實性。庭審中,法庭詢問了證人李、、對遺囑的認定。張敏說,當時張芬找到他,說想把財產留給五和,所以要寫點東西,直到村委會找到他,多次索要遺囑。張敏害怕部隊,於是他找到了桑妮,然後三個人在村委會的調整辦公室寫下了遺囑。遺囑上張芬的名字是桑尼寫的,張芬本人安娜的指紋、代筆人和證人都簽了名,張芬也認可了內容。李說:有壹天遇見他,告訴他,他不想和住在壹起。過了壹會兒,讓他幫忙寫遺囑。遺囑的內容是張芬親自寫的。指紋是本人的,名字是李代他簽的。武大郎、陳武對上述兩人的說法不認可,認為遺囑只對壹方有利,應屬無效。同時,簽名不是張芬本人簽署的。結合張芬在立遺囑時多次接受緊急治療,他是否有行為能力令人懷疑。對此,吳鶴認為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被繼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立遺囑,無需通知繼承人,並主張遺囑合法有效。法院查明,2065438+2004年8月23日,張芬被診斷為心動過速,冠狀動脈供血不足。65438+10月11,張芬再次在這家醫院搶救,神誌清醒。疾病分為循環系統和消化系統。為了證明張芬的拆遷款應由陳武繼承,陳武於2004年6月5438+00日提交了壹份協議。協議的內容是父親武大郎、母親張鳳貴、和女婿崔擁軍根據家屬協商決定死亡。老人的財產歸兩個人所有,任何家庭成員不得幹涉。贍養期內父母不能虐待父母。如果受到虐待,其父母有權在與家庭成員協商後收回財產遺產。此外,老人原有房屋7間,無論是否改建,租金均歸老人所有。國家給的征地占用補償款歸老人所有。陳武代表張芬簽署了該協議,吳鶴否認了該協議的真實性,稱陳武作為協議的壹方而不是另壹方的簽字無效。五合提出張芬在銀行有存款,並向法院申請提取存款,要求與本案壹並結算。經法院查詢,張芬名下四個銀行賬戶共有654.38+0.5萬元。2015年5月3日撤回註銷,被張武撤回後錢全部給了武大郎。吳和認為壹半的存款是張芬的遺產,並要求張芬的遺產。武大郎和陳武主張,這筆錢是陳武蓋的房子的租金收入,不是武大郎和張芬的財產,是家裏的財產,並認為這筆錢與武大郎和陳武起訴的拆遷款無關。吳賀要想獲得相應的利益,應該單獨主張。審判結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的本金利息歸武大郎所有,武大郎於本判決生效後19816.88日內向五和支付316.88元。壹審判決後,武大郎、陳武、武申、張武均不服壹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遺產律師金雙全案點評:遺產律師金雙全認為,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吳申並未在雙方2000年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上簽字,但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該協議的效力,且協議簽訂時張芬在場,未提出異議。因此,可以認定該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從這份贍養協議的內容可以看出,這份協議具有服務於義務遺囑的性質,即陳武夫婦死亡贍養武大郎和張芬,武大郎和張芬的財產權由陳武夫婦繼承。因為武大郎和張芬在宅基地上擁有七套房子,他們可以處分,但不能處分宅基地。因此,可以知道,武大郎和張芬在協議中描述,他們死後,地上的7套房屋將由陳武夫婦繼承。協議簽訂後不久,陳武的七處房屋被拆除重建,武大郎和張芬在協議中處分的財產滅失,故張芬去世時的遺產不再包括上述七處房屋。2010,武大郎的宅基地被拆遷,地上財產的補償款壹直歸陳武所有。本案中,原被告爭議的張芬名下的土地補償款屬於武大郎和張芬的財產,其中40萬是張芬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但張芬在2000年的贍養協議和2004年的協議中並未處分該筆款項,故陳武並未依據2000年的贍養協議主張繼承上述40萬。關於五和提交的遺囑,從證人的陳述中可以得出結論,遺囑是由代筆人按照張芬的意思寫的,證人均表示張芬本人在遺囑中按了手印。雖然武大郎等人拒絕承認武赫遺囑中張芬手印的真實性,但也沒有申請司法鑒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定了遺囑中張芬手印的真實性。同時,結合張芬的醫療記錄,我們可以知道他患有循環系統和消化系統疾病,並沒有精神問題。同時,他在立遺囑後壹個月經醫院檢查,結合證人的陳述,可以知道張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立遺囑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囑真實有效。武大郎和陳武聲稱,張芬簽署了為他人代筆的遺囑。但由於張芬不識字,張芬在遺囑中隱忍手印,要求壹個不會寫字的老人簽字是過分的,簽字隱忍手印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武大郎和陳武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同時,武大郎和陳武提出,立遺囑時沒有其他繼承人在場,認為立遺囑違反了公平原則,主張遺囑無效。繼承律師金雙全認為,遺囑是被繼承人處分個人財產的法律行為,可以按照自己的遺囑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無需其他繼承人同意。因此,武大郎和陳武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對於當事人的其他訴訟事項,因不屬於本案受理範圍,法院未壹並審理,當事人可以另行處理。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繼承律師金雙全提醒您,房屋交易等閱讀本文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約定履行期限等相關事宜時,壹定要謹慎,多了解相關房屋政策。如果不知道,壹定要咨詢相關專業人士,避免以後的糾紛。當然,如果遇到糾紛,也不用擔心。妳壹定要第壹時間保留好雙方的往來書信、信件、短信等相關證據,第壹時間找資深專業的房地產律師,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更多問題,請咨詢安珠房地產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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