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6萬的摩托車被推倒
壹看監控竟是位老人
今年6月25日,24歲的陳先生搬到上海浦東新區曹路鎮某小區,短短幾個小時,自己的愛車就被人損壞。“當時是下午四點多,我跟隨搬家隊伍來到小區,把摩托車停在樓下規劃的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區內,自己上樓去收拾東西了。”陳先生回憶,“晚上六七點左右,我透過窗戶往下看就發現我的摩托車已經倒在了地上。”
陳先生的摩托車型號為KTM-rc390,落地價格約6萬元,壹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車,不用大力碰撞很難倒地。第二天,陳先生和物業壹起調取了小區監控,驚訝地發現竟是壹位路過的老人所為。據陳先生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6月25日17點56分,壹位左手挎著紅色袋子的老年人蹣跚踱步經過,註意到了陳先生的摩托車後,緩慢上前使勁將摩托車推倒,隨後離開。
監控顯示,老人將摩托車推倒
小區居民得知後告訴陳先生,類似事件已經不是第壹次發生。“他們告訴我,這個老太推倒過停在小區樓下的電動車,甚至有壹次用磚頭將停在車位上的汽車砸壞。”陳先生說,小區居民都知道她經常惹事,多次引發警情,但都拿她無可奈何。事情發生後,陳先生氣憤地將視頻發到網上,壹度上了熱搜,也引來非常多的關註。
歷經壹個多月終於立案
警方定性為“尋釁滋事”
陳先生回憶,看到監控當天他就報了警,“有人勸我,那個老人年紀大了,追究責任比較難。他們還告訴我,老人精神狀況不穩定,勸我算了,但我不想這麽不了了之,總該有人為這事負責。”
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報回執
警方8月3日對老人進行了精神鑒定,精神鑒定的結果是其患器質性精神障礙,行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調查,定性為尋釁滋事。
警方對老人進行了精神鑒定
陳先生還得知,警方壹直在聯系老人的監護人,但是對方壹直不肯露面,甚至在警方電話告知後也沒有現身處理。“老人有壹個兒子,但是我壹直都沒有聯系上他,我沒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來和我協商處理事情,對方的態度就是不願意管。”
對車損進行鑒定
民事訴訟立案後撤銷
檢察院已起訴,將於下周開庭
事件發生後,摩托車4S店給出的定損金額為7000多元,“包括剎車手柄、腳剎、排氣管等部件都有損壞,當時給出的是外觀上受損部件的價格,有兩個地方還需要進壹步拆車才能鑒定。”陳先生說,浦東的司法鑒定局給出的鑒定是4000多元,他對此產生異議。隨後,他又與物價部門和司法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再次前往4S店,對方確認所有的維修費用需要16000多元,最終司法鑒定評估的價格為9000多元,“警方告訴我,這個價格是用來量刑的,並非民事賠償的金額。從7月1日我第壹次定損,到9月二次鑒定,大約用了兩個月時間。”
4S店確認所有的維修費用需要16000多元
事發之後,陳先生獲得了很多網友的支持,壹位山西的律師找到他,說自己也是壹位摩托車愛好者,希望能夠幫助他伸張正義。“他幫我解答了很多法律上的問題,包括我的訴訟狀都是他幫我擬定的。”陳先生起初發起的是民事訴訟,在警方立案後,法院撤銷了訴訟也退回了訴訟費,將由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
“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對老人進行詢問後,向法院提起了公訴。昨天法院告訴我,這起案件將於12月2日開庭審理。”陳先生說,無論判決結果如何,他希望那位老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精神壓力大,他被迫搬離小區
堅持只為討回公道
陳先生告訴記者,在事情發生後的近6個月時間裏,自己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期間也有小區的鄰居和物業都勸我不要和這位老人較真,但我也壹直在考慮,既然老人是有監護人的,他為什麽壹直在逃避責任,不積極站出來解決問題,這也是我堅持想要在法制的框架之下解決這個事情的重要原因。”
另外,因為這件事情引起了輿論的關註,也有壹些不同的聲音,陳先生的心理壓力很大。同時,因為老人和他就住在同壹幢樓,事發後下班晚壹點就能看到老人站在樓梯口,他怕引起麻煩難以處理,所以半個月後就搬離了小區,現在住在比較遠的壹個地方。
“我如今的維權成本已經遠遠超過摩托車的損失,請假的時間成本和工資還有打車進行鑒定的費用等,至少也損失了壹兩萬了,這些我都沒有去索賠,在民事訴訟中也只提起了車損價格的賠償。”陳先生說:“其實我不是很在意我的賠償是多少,更加在意的是老人違法之後,法律會對他們進行怎樣的判決。事情發展到現在,我感覺我代表的已經不是我個人的利益了,而是同類事情背後所有受害者的利益。”他希望在這件事最終判決結果出來之後,能夠提醒更多人,假如自己財產受到損失,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幾個月裏,他也感覺到自己不是壹個人在戰鬥,他的行為得到了小區居民和網友們的大力支持。
陳先生表示,雖然整件事情並不算復雜,但是大多數人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可能沒有這樣的時間和精力放在上面來回折騰,也會讓類似的事情不了了之。“我對這件事如此執著,並不是訴求能夠獲得多少賠償,主要是讓更多人看到,法律會給我壹個公道。”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表示,對於該案件,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所以本案中應先從老人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不足的再由監護人承擔。假如老人以及監護人拒絕賠付,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江蘇華才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妹表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說,嫌疑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均應承擔,被害人在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維護權益產生的誤工損失、交通費等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監護人主張賠償損失。
紫牛新聞記者|劉瀏
紫牛新聞見習記者|徐韶達
編輯|張冰晶
剪輯|萬惠娟
主編|陳迪晨
視頻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轉載拒絕任何形式刪改
否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紫牛新聞常年法律顧問: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唐迎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