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單位的,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的,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654.38+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1.刑事違法與其行政違法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明知是違法行為而從事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只有犯罪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市場經濟不僅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違法性必須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違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本“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非法經營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商品專賣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銷售的規定,以及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等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和批準的規定,所以不等於違反壹般的經營法律法規。
無證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本身並不違法。只有無證經營或者超出經營範圍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才是刑法意義上的違法。
比如營業執照上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範圍經營,就是非法經營,因為煙草是專營項目。但不需要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的,超範圍經營,或者壟斷、限制銷售商品的,不違法。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對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進行,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以“禁止適用溯及力”原則加以限制,否則就會隨意擴大非法經營罪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