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前,應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訴案件範圍和立案條件。委托手續參照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代理律師應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起訴狀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自訴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自然情況;
(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後果等;
(三)被告人行為所觸犯的罪名;
(四)具體的訴訟請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狀時間;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
(七)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等。
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起訴狀的副本。
3、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應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4、律師代理提起自訴時,應攜帶下列材料和文件:
(壹)自訴人身份證件;
(二)刑事起訴狀;
(三)證據材料及目錄;
(四)授權委托書;
(五)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六)律師執業證。
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民事部分單獨起訴的,應單獨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5、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要求自訴人補充證據或撤回自訴的,律師應協助自訴人作好補充證據工作或與自訴人協商是否撤回自訴。
6、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7、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的,代理律師應作好開庭前準備工作。對於自己無法取得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8、代理律師應向自訴人告知有關自訴案件開庭的法律規定,避免因自訴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導致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法律後果。自訴人因故不能委托代理律師出庭的,代理律師應按時出庭履行職責。
9、自訴案件開庭審理時,代理律師應協助自訴人充分行使控訴職能,運用證據證明自訴人的指控成立。
10、自訴案件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代理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要求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自訴案件依法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代理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對於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提出異議。
11、自訴案件法庭辯論結束後,代理律師可以根據委托人授權參加法庭調解。
12、代理律師應協助自訴人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決定是否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13、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
14、律師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提起反訴;
(二)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
(四)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