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上面很多人提出的想法,我發現都是以律師的口吻回來的,但律師不是辦案的警察。他們不明白如何在初始階段對案件進行定性。法律不人道,正當防衛是有條件的。
1.首先我來說說正當防衛。鑒於妳說的不要抄襲,我只打出最後壹句自辯:“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沒有超過不必要的限度。”如何認定這句話“沒有超出不必要限度的損害”?說白了,就是不能讓對方比妳更疼。在之前的案例中,我雖然很同情當事人,但也沒有辦法,只能對法律漠不關心。
在我國的傷害案件中,重傷者會被定性為被害人,很少考慮事件發生的原因。這些理由只能在法庭上提出,作為量刑的依據。在公安機關的偵察階段,只做詳細記錄,不會因為這些原因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2.我來說說取保候審。律師在某些案件中有權提出取保候審,但是否批準不是律師說了算,需要由辦案地縣級公安機關分管刑偵的副局長批準。也就是說,如果和刑偵副局長撇清關系,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我在工作的時候經常收到取保候審的請求,但是都被擱置了,因為如果副局長覺得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是拿壹張紙就能解決的。
3.給我壹個我曾經辦過的案子,和妳的差不多。某街口海鮮攤主因與他人發生爭執,被16青年持磚頭、砍刀、棍棒在攤點打成重傷。在自衛過程中,1名青年被捅成重傷,2名青年受輕傷。攤主A先被拘留後被取保候審,後被逮捕、起訴、撤回公安機關進壹步調查、取保候審。保守估計疏通關系的費用在4萬元左右,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從而免於刑事責任,實施傷害的青年全部被判刑。
4.個人對妳所說的看法:第壹,很難拿到擔保人。此案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性質惡劣。所以公安機關領導不敢輕易下決心弄個擔保人,壹切都講究人盡其才。妳弟弟情節較輕,做出“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決定,沒有錯。如果在公安機關不行,還有壹個重點單位:檢察院。案件需要逮捕妳弟弟時,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動檢察院也是明智之舉。檢察院也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相反,檢察院也可以在妳弟弟取保候審期間作出逮捕決定。所以檢察院也是很關鍵的壹環。第二,案件進入法庭階段後,只要妳弟弟認罪態度積極,壹般來說不會判實刑。這時候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對妳弟弟被判刑的期限有決定性的影響。如果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如妳所說,那麽妳弟弟就不會被判實刑。聘請律師也是必要的。在我們這些行人眼裏,律師的作用相當於潤滑劑,起著磨合的作用。
總結壹下:有可能,也很難拿到擔保人。第壹,主管刑事調查活動的副局長,但沒有任何影響。檢察院批捕部的活動(我們叫這個批捕部,不知道妳叫什麽)。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壹年,這壹年可以做很多事情,可以讓很多人的心平靜下來。很多案件在這壹年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轉折,還是那句話:事在人為。
最後,希望妳能圓滿處理此事。妳有責任幫助我。發個短信就行了。不可能幫妳理清關系,但我很高興給妳出主意。我也想知道這個案子的後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