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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正當防衛,過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獲刑三年。

酒後駕車回家,途中與人發生爭執,在酒精和憤怒的作用下不慎失手。近日,門源縣人民法院以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馬某佳有期徒刑三年。

2065438年8月16日,馬某佳酒後駕車行駛至門源縣第壹中學附近時,馬某佳從後面駕駛車輛,同坐在車內的王某(29歲)、馬某毅以馬某佳的車在前方左右搖晃為由,強行將馬某佳的車停在路中間,並先後下車將馬某佳拉出車圍擋。

馬某佳爬到車門處,從駕駛室車門儲物格內取出壹把單刃木柄刀,向正在毆打他的王某、馬某毅揮舞,致王某毅腹部、頸部被刺,馬某毅右腿根部被刺。

王於2016年8月15日淩晨2時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系被他人用銳器作用於頸部及上腹部,致右側頸外靜脈破裂、肝實質破裂,致大出血死亡。案發後,馬某佳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門源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馬某佳為制止王某等人正在實施的毆打行為,持刀刺向王某、馬某乙,致王某出血死亡。

他的行為已經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馬某佳及時投案自首,並通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公訴機關對參與尋釁滋事的馬某毅等3人提起訴訟。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馬某義等三人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防衛過當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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