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建設單位只承擔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的連帶支付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壹條工程價款結算應當按照合同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商處理文件:
(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頒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方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工程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承包單位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以依據的材料。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支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進度款的結算方式
1,月結月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完工後清算的方法。對於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項目,應在年度終了時進行項目盤點,並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和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按照項目形象進度,分成不同階段支付項目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2)工程量的計算
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65,438+04天內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並在核實前65,438+0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商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員參加驗證。
承包人接到通知後不參與核實,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導致承包人未能參加核查,核查結果無效。
2.如果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能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則從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應被視為確認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以合同為準。
3.發包人將不計量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的工程量(包括設計變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
(三)進度款的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進度款。14天內,發包人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按約定時間應由發包人扣除的預付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時結算和扣除。
2.發包人超過約定支付時間未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未按要求支付,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
經承包商同意後,付款可以延期。協議應明確延期付款的時間,並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未能就延期付款達成協議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後,雙方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格、合同價格調整內容和索賠要求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工程價格擴展數據的爭議解決;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
爭端解決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接受發包人或者承包人的委托,編制和審核工程竣工結算,並根據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事項謹慎處理。發包人和承包人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應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當事人壹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協商,協商處理。如不能達成壹致,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的,已經竣工驗收或者尚未竣工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質量爭議,按照工程保修合同執行。
對未驗收並實際投入使用的已竣工工程,以及已停建、停建的工程,暫停辦理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
雙方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對爭議工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根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余竣工結算按約定辦理。
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壹)雙方協商壹致;
(二)根據合同條款提交調解申請;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