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女,1945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上海市人,1989年4月至65438年3月任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嘉興市秀城區合興南路286號401室。因本案於6月26日1999、165438+10月26日取保候審,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6月8日改為監視居住,2002年6月5日被逮捕。他現在在嘉興看守所。
辯護人:王秋超、鄧吉祥,浙江側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某,男,1968 10年6月1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1996年3月起任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副經理,1998年3月起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因本案於2000年6月27日1999+01被刑事拘留,2000年6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他現在在嘉興看守所。
辯護人任益民,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沈某,男,1960 10年6月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自196起任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業務三科副科長、科長,住嘉興市閘堰新村103棟504。因本案於2000年6月27日1999+01被刑事拘留,2000年6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他現在在嘉興看守所。
原審被告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為國有企業,住所地為嘉興市秀城區中山路江南大廈七樓,法定代表人為唐。
訴訟代表人範宏,男,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
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嘉興市紡織工業原料公司、被告人吳、唐、沈走私普通貨物壹案,並作出(2002)嘉興終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2002年6月4日11。吳、唐、沈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考慮到案件事實清楚,我們決定不開庭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原審判決認定,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唐某、沈某在明知所支付的費用不足以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情況下,為降低進口羊毛等紡織原料的成本,使被告人佳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獲利。廈門特貿有限公司等***16次使用外資企業保稅手冊進行通關,為方嘉公司走私澳大利亞羊毛等貨物1258.913噸,偷逃應繳稅款***共計2660.89萬余元。
原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公司罰金人民幣654.38+0.3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吳、唐有期徒刑十年,判處被告人沈有期徒刑四年。追繳被告方嘉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7230770.37元。被告人、唐某、沈某提出上訴,被告人、唐某的辯護人均稱對廈特貿走私行為不知情且無走私故意,要求無罪釋放。沈某還稱自己是普通業務人員,在吳某、唐某的安排下僅參與了6月5438+0996 65438+2月的四筆業務,僅幫助其他部門處理發貨事宜,故提出即使構成犯罪,也只能對四項犯罪事實承擔相應責任,請求改判並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方嘉公司在1996 65438+2月至1997 65438+2月期間,為進口羊毛等紡織原料,與外商協商擬進口貨物的名稱、數量和價格。被告人吳、唐,時任公司經理、副經理,為降低進口成本,非法獲利,夥同該公司三個業務部門負責人沈,委托廈特貿易、聚發公司以每噸5000元稅的標準進口。方嘉公司只負責在嘉興收貨。廈門特貿還委托廈門中原國貿辦公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國貿,另案處理)辦理通關事宜。貨物到達廈門港後,廈門特貿讓中原國貿以廈門東方發展公司的名義使用進料、加工等外資企業的稅務手冊,然後將貨物從廈門運到嘉興交給方嘉公司。方嘉公司、廈特貿易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法,* * *走私澳大利亞羊毛等紡織原料16件,* * *計1258.913噸,完稅價格41436490元,偷逃應納稅款26608900余元。案發後,偵查機關凍結扣押方嘉公司存款11530770.37元。
以上事實,有、張忠和、李勇、洪誌良、、李、陳、陳、陳錦華、的證言,進口申請書、對外貿易合同、代理進口協議、代銷協議、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書證,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偷稅漏稅核查證明,銀行出具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被告人、 唐某、沈某也到案供述,其陳述可以相互印證,與上述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相符。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至於上訴和答辯的理由,經查,(1)吳供述,我們知道廈門特貿的貨物不是減稅就是免稅。同月30日,我坦白,如果廈門所有進口正常,價格肯定不會那麽低。吳還詳細分析了每噸5000元稅費的實際構成:壹是港口費、稅費、倉儲運輸費等。,大概是每噸3000元,另壹個是每噸2000元,這是給廈門特貿的利潤。吳還說,我覺得原材料的進口關稅是壹定要交的,但是環節稅是壹定不能交的,否則每噸5000元的價格也下不來了。這是我開始和廈門特貿做生意的時候感受到的。可見,吳某明知其單位與廈門特貿之間的代理業務中的免稅費用屬於非正常進口價格,屬於逃避海關稅收的走私行為。(2)唐1999 165438+10月26日坦白,每噸5000元的費用不包括海關征收的關稅和增值稅。而且唐交代,他知道增值稅是17%,加上正常的關稅,* * *應繳納的稅款是完稅價格的20%左右。所以,唐也知道,廈門特貿只能通過偷稅漏稅,也就是走私,來幫助把本單位的羊毛帶入國內。(3)沈多次聲稱廈特貿易給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其他公司開具的,這讓他感到異常。他也交代,他知道如果廈門特貿正常進口,這個價格根本不可能。故沈明知其單位以明顯低於貨物正常進口的應納稅額委托他人代理進口業務,應認定其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唐某、沈某對主觀故意的供述也與本案其他證據壹致,故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吳、唐分別提出主觀故意無走私,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此外,沈不僅參與了1996、12走私普通貨物前4起案件的談判和簽約,還在以後的業務中辦理了貨物的交付和匯票。故沈上訴稱只能對四項犯罪事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與事實不符,未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為逃避海關監管,偷稅漏稅,委托他人以低於應納稅額的成本申報進口貨物,偷逃應納稅款2660萬元,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吳、唐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沈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征收。吳、唐在走私普通貨物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系主犯;沈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對次要,系從犯。根據他在本案中的具體情況,可以減輕處罰。、唐某、沈某及其辯護人吳某、唐某分別請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原審定罪正確,但被告單位夥同他人走私、偷稅共計人民幣2660萬元,原審僅判處罰金人民幣654.38元+0.3萬元,屬極輕。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本院不予改判;被告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465438元+0.43萬元,已全部由其變賣。鑒於銷售價格不清,465438元+0,436.49萬元的完稅價格可視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原審判決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230770.37元,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1.駁回被告人吳、唐、沈的上訴;
二、維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撤銷原判追繳違法所得;
3.追繳被告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465438元+0,436,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