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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貨物走私6萬稅算犯罪嗎?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運輸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當繳納關稅。所謂“應納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海關在進口環節代征稅。走私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稅款,按照走私時海關核定的適用關稅、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為除武器、彈藥、假幣、文物、國家禁止的金銀及其他貴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國家禁止的固體廢物以外的所有貨物、物品。根據國家是否禁止或限制,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壹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主要包括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或者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圖片、電影、音像制品、軟件等物品;劇毒、帶有危險病菌、害蟲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對人畜健康有害,來自疫區或其他能傳播疾病的器具和藥物;除有規定外,允許攜帶人民幣;瀕危和珍貴植物(包括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和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壹般動物及其產品;等壹下。

二是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即國家對進出口實行配額或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物品,如煙、酒、汽車、摩托車、電視、冰箱、計算器、個人電腦、外幣及有價證券、通信保密機、無線電收發機、珍貴中藥材及其中成藥等。

三是國家不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如服裝、濃縮液、海蜇、淡水魚、蝦、土特產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妝品、玻璃制品、造紙原料等進口物品。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子彈等違禁品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具體方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根據該條修改後的規定,只有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貴金屬、稀有植物、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國家規定征稅並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對於這類商品,國家不禁止或限制進出口,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通過征收關稅來適當調節需求。壹般來說,只要對我國國計民生沒有重大影響,對我國國內經濟發展沒有重大影響的商品和物品,如我國的服裝、土特產、外國的玻璃制品、化妝品等。,可以自由進出口,但必須依法繳納關稅。

2、擅自銷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進口貨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贈進口貨物、物品。

(1)銷售保稅貨物,如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等。(壹)未經海關許可,已經批準進口,用於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在境內牟利的。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稅貨物是指未經海關批準,不辦理納稅手續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然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因為入境時沒有繳納關稅,不能像其他國貨壹樣在市場上流通。因客觀條件變化,保稅貨物不能運輸出境,需要轉內銷的,必須事先經海關批準,並繳納關稅。如果行為人未經許可,采取隱瞞或者欺騙的手段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屬於走私行為。

(二)未經海關許可,不繳納關稅,擅自將捐贈的進口貨物、物品或者其他有特殊減稅、免稅規定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根據《海關法》第四十條規定,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出口的貨物,特定用途進出口的貨物,公益事業捐贈的物資,可以免征或者免征關稅。具體減稅或者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國務院批準的《海關總署關於進出境經濟特區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寄物品管理的規定》第九條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免稅規定》第四條,分別對經濟特區進口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的貨物、物品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享受特定減免稅的貨物還包括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必須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和科研機構用於教學和科研的壹些設備和器材。

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海關法的規定,特定減免稅的貨物、物品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因為對這些貨物、物品實行減免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或其他社會發展需要,給予某些地區或單位的優惠政策,這些貨物、物品的流通和使用必須受到壹定的限制,不能讓它們隨意流入市場。否則,就意味著我國任何地區或單位都可以通過這個渠道以減免稅的方式進口貨物,這勢必破壞國家的外貿管制,影響國家經濟建設。因此,我國法律會規定,特定減免稅的貨物、物品,將被擅自出售。

3.普通貨物和物品的間接走私。

根據本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壹般貨物、物品,或者沒有合法證明,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運輸的貨物、物品以外的違禁品,以及偽造、買賣走私壹般貨物、物品的海關單證、進出口許可證的,以走私壹般貨物、物品論處。

這種間接走私行為也可稱為準走私行為或牽連走私行為,因為這種行為的主體並不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其行為與走私密切相關,甚至有些行為人與走私人達成了默契。由於這些行為的存在,走私的貨物、物品得以迅速銷售和傳播,走私者的目的得以實現。因此,這種行為和走私壹樣,損害了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情節嚴重的,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論處。

在上述行為中,“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是指明知對方是走私人而直接向其購買走私貨物、物品;“無合法證明”是指不符合我國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根據我國法律,進出口商品壹般必須從國家指定的機關取得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但是,經國家批準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可以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憑進出口單證出入境。如果既沒有許可證,也沒有證件,就意味著沒有合法的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走私罪。海關單證是指貨物、物品進出口時向海關申報的特殊單證,如納稅申報表等。

上述走私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應以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達到較高標準為前提。根據該條規定,走私壹般貨物、物品,價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此外,武裝掩護走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可以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壹般主體,即每壹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該條第2款,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而本罪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1]

2特征編輯

1,侵權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上講,就是違反海關規定,大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

本罪的走私客體是前九種走私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以外的貨物、物品。前九種走私罪、走私毒品罪壹般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能認為本罪的走私對象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實際上,本罪的貨物、物品還包括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仿真手槍、管制刀具等。還包括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比如壹些珍貴的中藥材;還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征收關稅的貨物、物品,特殊情況下的特殊免稅貨物、物品。

本罪走私包括以下方式:(1)未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進出口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以隱瞞、偽裝、謊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走私、私運、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進出口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三)非法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其他海關監管貨物、境外進口運輸工具等保稅貨物的。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海關許可,擅自將已批準進口用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的貨物在境內牟利的。其中,“保稅貨物”是指未經辦理納稅手續,經海關批準進境,在中國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當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和補償貿易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免稅店儲存、加工和寄售的貨物。(四)以捐贈為名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繳納關稅,為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進口捐贈的減免稅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非法銷售牟利的。(五)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或者直接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人而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六)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量較大,又無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河口水域。(七)與走私犯罪分子勾結,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成立需要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即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納稅款五萬元以上的,才以本罪論處。“應納稅款”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繳納的進出口關稅以及海關在進口環節代征稅款。走私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稅款,按照走私時海關核定的適用關稅、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2]

3差異化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的區別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經代扣、代繳大量稅款,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存在逃避關稅、增值稅、消費稅,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問題。從立法規定來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之間是壹種關系,實際上是壹種交叉競爭關系。關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人進行不繳或者少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虛假申報,有時甚至偽造、變造賬簿、會計憑證,主觀上行為人故意不繳或者少繳關稅,實際上屬於偷稅。關稅是國家稅收的有機組成部分,危害關稅征管秩序必然危害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但由於關稅征收的特殊性,國家將關稅征收與其他稅種分開,即關稅征收交給海關,其他稅種交給專門的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這樣,刑法也就把偷稅行為從偷稅罪中抽了出來,屬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此外,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也由海關征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的稅款除了關稅,還有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因此,逃避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應認定為偷稅罪。

兩者有以下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2)犯罪對象不同。偷稅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雖然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主要破壞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很少破壞國內經貿秩序。(3)違反的法律法規不同。偷稅罪是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

實踐中,行為人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時,往往會逃避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對於這種情況如何定罪,意見不壹:第壹種意見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偷稅罪應當分別認定,數罪並罰。第二種意見是構成牽連犯,即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逃避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與其走私行為有牽連,應按重罪從重處罰。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形成了法條競合,即行為人的行為是走私過程中的偷稅行為,實際上是基於壹種目的,應視為法條競合。根據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在這種情況下,法條競合的應當按照較重的罪名處罰。根據上述情況,我們認為,這只能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第三種觀點雖然認為存在法條重疊,但認為應當以罪大惡極為依據進行處罰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已經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稅的行為從偷稅罪中拿出來,單獨規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屬於特別法,定罪後才能適用。[3]

4識別編輯者

1.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壹般走私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應繳納的關稅、稅款數額是否達到5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按壹般走私處理,五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除了數額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壹年內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走私的,也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與走私有關的犯罪。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走私對象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物品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普通貨物和特殊物品以外的物品構成本罪。

5懲罰編輯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六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六萬元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654.38+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處理的,按照偷逃走私貨物、物品累計應納稅額處理。為走私提供武裝掩護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條、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當數罪並罰,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

犯本條規定之罪的,按照偷稅數額負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累計偷逃稅款處罰。累計應納稅額時,應當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時的稅率分別計算,然後相加。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6法律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條款]

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經批準用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在境內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或者直接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又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逃避海關監管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為走私提供武裝掩護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逃避國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進出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走私行為: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應征稅款的貨物、物品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並提交有關許可文件,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和進境境外運輸工具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以及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江河湖泊、船舶和運輸工具上的人員,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買賣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而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合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海關單證,與走私人合謀為其提供運輸、倉儲、郵寄或者其他便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7司法解釋編輯

司法實踐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2000年9月26日)

第五條第五款走私非淫穢的電影、DVD、錄像帶、錄音帶、音頻光盤、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納稅款”,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海關在進口環節代征的稅款。

走私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稅款,按照走私時海關核定的適用關稅、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多次走私尚未處理的”,是指多次走私未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所稱保稅貨物,是指未經辦理納稅手續,經海關批準進境,應當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和補償貿易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免稅店儲存、加工和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的貨物,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銷售國家禁止的貨物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走私貨物的種類定罪處罰。

從不禁止進口的國家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或者沒有合法證明,在內海、領海運輸、買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河口水域。

第十條第二款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

8案例分析編輯器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例分析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女,1945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上海市人,1989年4月至65438年3月任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嘉興市秀城區合興南路286號401室。因本案於6月26日1999、165438+10月26日取保候審,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6月8日改為監視居住,2002年6月5日被逮捕。他現在在嘉興看守所。

辯護人:王秋超、鄧吉祥,浙江側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某,男,1968 10年6月1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1996年3月起任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副經理,1998年3月起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因本案於2000年6月27日1999+01被刑事拘留,2000年6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他現在在嘉興看守所。

辯護人任益民,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沈某,男,1960 10年6月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自196起任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業務三科副科長、科長,住嘉興市閘堰新村103棟504。因本案於2000年6月27日1999+01被刑事拘留,2000年6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他現在在嘉興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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