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最高法等五部門出臺規定:不能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是什麽?

最高法等五部門出臺規定:不能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環節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規定明確指出,嚴禁辦案機關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

根據規定,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要求,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保持完整,不得選擇性錄制、編輯或刪除。

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於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派駐看守所的檢察官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檢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的情況,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實,發現有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在調查終結的情況下,調查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予移送審查起訴。

《規定》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行為的申訴、控告。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權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在開庭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未能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達成壹致意見,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原則上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相關證據的決定。在法院作出是否排除相關證據的決定之前,不得閱讀和質證相關證據。第壹審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不予排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該規定以“準確懲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為宗旨,對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格的要求,有助於督促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審查、使用證據。同時,也有助於建立和完善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實、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為辦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確、規範的依據。

  • 上一篇:咨詢上海刑事律師
  • 下一篇:做好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哪些基礎知識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