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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令再審張誌超案 13年前被控奸殺女生疑點重重(2)

二、案件疑點重重令人懷疑

曾有法官表示,?看了判決書感覺不是妳的兒子幹的,但是這個案子只能這樣了?。此前壹位代理律師對馬玉萍說,?妳兒子自己都認了,還能說什麽?。李遜律師認為此案有諸多疑點:案件被認定為強奸案,但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體物質;張誌超前後9次詢問筆錄中口供不壹致,供述不穩定,比如對於受害者的衣著就出現多次變化;本案證明張誌超作案的物證稀缺,唯壹的物證是被認為插入死者肛門的木棒,但上面卻未提取受害者的相關物質和張誌超指紋;此外,李遜認為張誌超的作案時間和警方認定的犯罪現場均存疑。

王殿學是為張誌超提供申訴服務的律師之壹。他說,案件的疑點太多了。首先,偵查實驗表明,張誌超無法在判決書認定的時間裏,完成壹系列犯罪行為:?比如說根據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的判決書,張誌超大約在三分半的時間裏,需要完成強奸、殺人、藏屍、交代同案犯不報案,同時還要跑下樓,穿過跑操的學生,去小賣部買壹把鎖回來把門鎖上。這個我們做過實驗,僅僅跑下去買鎖,即便不穿過(上早操的)學生,上面沒有壹個人(的情況下),這個時間也是完不成的。?

而且判決書認定張誌超實施強奸行為的地點,是在壹個隨時有人員活動的樓道裏,王殿學認為,這有違常理:?樓下那個小賣部的店主也作證。他的這個小賣部是早上七點多才開門,而判決書寫的他去買鎖的時間是六點二十多分,那麽這個業主已經證明了,他6:20多是從來沒有開過張的,店主也是不可能去賣鎖的。?

在王殿學看來,還有壹個非常重大的疑點是,證人證言所說的死者遇害前所穿的衣服,與案發現場所穿的衣服,完全不同:?根據死者當天早上進入學校的時候,跟她壹起進入校園,並且頭壹天晚上住在壹起的壹個女生(在案發),當天向公安做的壹個筆錄提到,死者穿的衣服是黃色的棉衣,白色的褲子,而在死亡現場,她(死者)穿的衣服是紅色的棉衣,藍色的褲子。那麽非常明顯,死者是不可能在進了學校十幾分鐘遇害之後,再換壹身衣服的,那麽這也是非常重大的壹個疑點。? 上壹頁 1 /3 下壹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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