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對認罪認罰從寬有什麽規定?最高法院關於認罪認罰的規定是: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提出量刑建議,準確量刑,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依法收集、固定、審查、認定證據。2.最高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從寬有哪些規定?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第三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加強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確保司法公正。三。在根據第五條處理認罪認罰案件時,相關法律應當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其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的實際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律師值班、及時安排律師值班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況作為考慮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對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第七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第八條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最高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處罰有明確的規定,需要對案件的情況、過程、其他涉案人員、性質、情節進行詳細的調查,對判決結果和量刑有明確的依據,需要非常合理,保證案件的復核公平公正,不受其他條件的幹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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