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習單位簡介
成都錦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和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註冊稅務師事務管理中心批準成立,為企業提供稅務代理,稅務咨詢和稅務策劃等方面服務的稅務中介服務機構。公司主要分為兩個部門:綜合部與代理部,此次實習我主要在代理部工作。
三、實習成果
代理部主要業務是為企業做稅務代理,其中主要包括:1、稅務登記;2、稅款計算和納稅審核;3、申報和繳納稅款並依法退稅;4、申請減、免稅;5、代理企業稅收復議,提供涉稅訴訟稅法依據;6、制作涉稅文書。
壹個月的實習期間我獲取了不少新知識也鞏固了許多老知識。
首先,剛進公司的幾天我就體會到了公司制度的嚴明,還有從事稅務工作的同事的敬業與熱情,他們具備專業素質,不懼日曬雨淋,
對客戶體貼備至,只要客戶有要求,不管再辛苦同事們也馬上行動,最大限度為客戶著想,例如:有壹次我和同事到春熙賓館拿報表,結果客戶的稅控專用發票快用完了,需要馬上補充,並且由於稅控收款機的限制,必須當天下午之前買到,同事對這額外的工作並沒不悅,並承諾17點前壹定送到。面對某些客戶的故意刁難,同事不僅不惱,而且笑面相對耐心的解開他們的疑惑。例如:成都市政府就安置殘疾人員下達了壹號政令,這本壹項是造福殘疾人同誌的很好政策,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但是,當同事們把文件和相關資料送達企業手中時,企業卻認為,是政府有意借此增加他們的稅賦,十分不理解,同事們面對企業的刁難,並不是壹問三不知,也不是有意推卸,而是耐心的向企業解釋,對企業做工作,使很多企業最終明白了政府的用心良苦。
其次,納稅的申報期決定了代理部業務期的特點。每月的1號到10號是企業納稅申報期,因此這段時間的代理部的業務也是最繁忙的,此後的壹段時期,時間就相對寬松些,同事們就可以利用這段時間來為自己“充電”,在所訂的資料中,我能學到很多知識,尤其是《成都稅務公報》這份雜誌是由成都市地方稅務局主辦的,其中,“在稅法公告”欄中,我能了解到最新的稅務政策,例如,《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開展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檢查的通知》“依法治稅”欄中我能了解到不法企業為了偷逃納稅所采用的各式花招,但是,魔高壹尺道高壹丈,恢恢法網,總是能將其壹網打盡;“征管天地”欄是我最喜歡的,它通過壹些具體實例,來告訴我們壹個稅種的征管,並且對壹些特例也有說明。比如,我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原來就只知道工資,薪金所得,稅法規定以每月收入額除去費用8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實際上考慮到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收入,不征稅,要從個人所得稅扣除,為便於計算,對不征稅的項目從總的所得中扣除200元,加上稅法規定扣除標準800元,故在實際操作中按1000元/月的定額標準進行扣除,所以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月收入額-10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評價小結
在短短壹月的實習時間中,我體會最深的莫不是稅收的廣泛性和復雜性,面對如此種種形形色色的大中小企業,諸多的稅種加各種優惠政策,對我們的稅務工作也提出了嚴峻的考驗,企業——稅務代理機構——稅務機關,三者之間如何溝通以致達成默契,並傳遞出準確而有效的信息,我想尋求壹種好的制度,把稅務工作化繁為簡,並采用科學的管理,才能創造出質量和效率.稅控收款機的出現我想也是正是這種內在矛盾的產物,利用它稅務部門就可以方便地取得納稅產每月的銷售資料,並記錄在稅務部門的電腦中,供稅務部門實施征收,統計,分析,稽查,為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準確和科學的第壹手資料,同時它又能如實記錄每壹筆收入,業主不必親自守在前臺,既減輕了業主的管理負擔,又擔負起在前臺監督經營的作用,幫助納稅人加強了企業管理,這樣也有效的避免了偷逃稅現象的發生.
這次實習是有益的,為我以後踏入社會工作準備了很多良好的知識與經驗
實習地點:酒泉市肅州區司法局
實習時間:2008年4月10日~2008年5月15日
年級:2005級 班級: 法律文秘班 學號: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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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立案程序 訴訟請求 簡易程序 不作為
審理時限 合議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酒泉市肅州區司法局城關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致謝,感謝妳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西北師範大學知行學院和酒泉市肅州區司法局***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幾年來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壹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壹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註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壹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並提出了自己的壹些意見:
壹:73戶居民訴市規劃局侵犯其采光權、陽光權、通風權案
1:案件由來
73個原告認為市規劃局規劃的“富康家世界”從占地面積到與居民住房間距都嚴重違反了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違反〈〈酒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即〈〈酒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且其通道與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多次請求政府協調未果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用戶損失。
2:案件主要辯論焦點
被告酒泉市規劃管理認為“富康家世界”規劃許可的審查核發經過了嚴格的規劃誰廣泛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嚴格遵照規定的程序核發的,富康家世界與其北側的居民所住建築的間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酒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對原告的合法權益並不構成損害。而且,規劃管理局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富康家世界”不適用〈〈酒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3:原判結果
合議庭經過多次合議討論,做出判決:判定規劃許可,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是壹個行政案件,通俗點就是民告官。通過對本案的審理,我認為在現階段中國的行政訴訟原先要勝訴很難。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勝訴了,媒體都會以大力度報道,以此為典範。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區,壹個法治的社會不應當存在這樣的現象。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違法了,它就應該承擔相關責任。中國的行政訴訟之所以原告難以勝訴,主要還是司法與行政還沒有完全區別開來,相互制約,相互牽扯。權比法大,政策高於法律。所以才會有這種狀況的出現。在本案中,我覺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響:法院雖為司法機關,可其辦公建築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經規劃局批準。
二:幾起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
這是我第壹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肅州區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通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壹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壹些缺陷的,而且審理的環境還可以改進。
三:壹收廢品公民訴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區分局行政不作為案
本案案件由來:2008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從酒泉職業技術學院收購到的廢品時被廢品中摻雜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傷,經簽定為四級殘疾。事發報案後他將余下雷管交給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區分局,要求其查出該雷管出處,而被告稱無法查出雷管出處。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予原告壹個關於雷管出處的明確的書面結論。
因本案尚未審結,故無法得知法院將會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過了對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頗多:表面看,原告是壹個以收廢品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說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地加強,法治的思想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然而從深層次來看:壹方面也正是因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呈給合議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為”;另壹方面,公安分局的行為明顯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為,因為保衛地方公***安全是公安系統的最基本行政職能,對於雷管這類嚴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請求,被告也應本著盡職盡責的態度查明其來源,消除安全隱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國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遠,同時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報告政府職能中強調服務功能的重要性。
四:壹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通過欺詐騙婚與另壹女性結婚。原告自訴其重婚。通過此案不由得聯想起新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新《婚姻登記條例》在簡化婚姻登記程序,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又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風險,壹系列的問題也將隨之而來。政府和個人誰該承擔婚姻風險?個人在婚姻風險中如何自我保護?政府又如何加強管理降低婚姻風險?我想,這些問題應該是新條例所做的改革出臺後,作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五:壹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酒泉市第壹中學學生,住酒泉市肅州區東環南路18號;
被告:酒泉市第壹中學
法定代表人:肖國年,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酒泉市第壹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酒泉市第壹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2007年12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裏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臺,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壹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0余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壹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酒泉市第壹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裏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裏的東西吐到屋內爐裏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臺,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愈,我校為其墊付了 1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2008年3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裏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裏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裏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臺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藥費、住院費10830.83元、護理費1768元、營養費1800元,***計143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7044.16元。
肅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采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采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壹部分,其余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2008年2月4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藥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計4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12320.79元,被告承擔31547.2元;(2)減去被告墊付的14398.83元,被告還應承擔17148.37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酒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藥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酒泉市第壹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壹定影響"。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壹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壹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壹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壹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壹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2008年5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壹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壹審法院判決第壹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藥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計43867.99元,酒泉市第壹中學負擔39876.59元,楊新字負擔3991.4元;(3)加判:酒泉市第壹中學壹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8000元,減除已給付30698.83元,余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壹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範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壹,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註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壹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壹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壹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壹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壹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壹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壹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在實習過程中還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在近壹個月的實習時間裏,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具體操作細節;在實踐鞏固了壹些司法文書如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起訴狀、上訴函、答辯狀、反訴狀、追加被告申請書等的書寫;進壹步鞏固了壹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審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壹斑。通過實習,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壹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壹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在整個實習過程中,作為壹個知行學生,我竭力成為壹名知行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知行,使他們走近知行,了解知行。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再壹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酒泉市肅州區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學致以衷心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