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法庭和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為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工作,總結推廣少年刑事審判經驗。少年法庭指導組應有專人或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第七條審理未成年人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第八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的法官擔任,並保持工作的相對穩定。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壹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的幹部、教師、退休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擔任,並經過必要的培訓。第九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關註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點,依法準確、及時查明被指控起訴的案件事實。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幫助他們認識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教育與審判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第十條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
(壹)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
其他刑事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第十壹條審判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如確需舉行公開聽證會,必須經本院院長批準,並限定旁聽人數和範圍。第十二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證人,除法律規定的以外,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不出庭。第十三條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法官不得向外界透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卷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摘抄,不得公開和傳播。第十四條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辯護、發問、提出新的證據、請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經審判長許可,法定代理人可以發表意見。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庭審理時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庭審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