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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懲罰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護無辜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本規定有特殊規定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聯系,堅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確保公正及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有關社會組織的聯系,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工作。第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刑事審判庭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

少年刑事法庭和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為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工作,總結推廣少年刑事審判經驗。少年法庭指導組應有專人或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第七條審理未成年人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第八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的法官擔任,並保持工作的相對穩定。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壹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的幹部、教師、退休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擔任,並經過必要的培訓。第九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關註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點,依法準確、及時查明被指控起訴的案件事實。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幫助他們認識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教育與審判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第十條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

(壹)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

其他刑事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第十壹條審判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如確需舉行公開聽證會,必須經本院院長批準,並限定旁聽人數和範圍。第十二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證人,除法律規定的以外,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不出庭。第十三條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法官不得向外界透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卷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摘抄,不得公開和傳播。第十四條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辯護、發問、提出新的證據、請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經審判長許可,法定代理人可以發表意見。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庭審理時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庭審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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