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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再審需要提交新證據嗎?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二審程序[1]

人民法院審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時應當遵循的步驟、途徑和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1]申訴方式

上訴可以通過上訴或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可以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抗議模式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抗訴時,必須提出抗訴。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第壹審法院收到抗訴後,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經過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綜合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 *同壹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壹並審查處理。

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第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所列情形分別處理:第1條,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重新判決,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改判的依據和理由。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4.發現第壹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1)違反《公開審判法》。(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4)司法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二審是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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