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判與執行分離的原則,法官只需要在履行期屆滿前對逾期利息的計算方法作出判決,而不需要處理延期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被執行人可以按照判決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
如果法官在實際結算日之前作出裁決,則在截止日期之後將產生三倍的利息:
第壹,原審判決決定利息。
自借款利息未支付之日起至原判決確定的債務人實際清償之日止。
2.遲延履行期間壹般債務的利息。
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起至實際結清之日止的期間,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第三,履約後期將部分債務的利息加倍給白。
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起至實際結算之日止的期間,按每日1.75計算。
很明顯,壹般的債務利息都是重新計算的。是重復第壹名還是第二名?第二位是法定計算方法,不重復。
首先是判決的內容,應當予以糾正,所以法官只需要在履行期屆滿前對逾期利息的計算方法作出判決,不需要處理延期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可以按照判決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否則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也給債權人提供了謀取不當利益的機會,違背了立法本意。
擴展數據;
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期歸還而發生的糾紛。
壹般的借貸糾紛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以借款為名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論處。
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和借貸糾紛罪,最重要的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應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如果存在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拖欠賬款,也不壹定沒有詐騙的故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