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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吳德海什麽時候出獄?

罪犯吳德海服刑至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19日刑滿釋放。

罪犯吳德海,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瀘州市人。現在湖南婁底監獄服刑。

案例描述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重樓簡壹子楚字第1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吳德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吳德海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6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2010年10月20日,65438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2012年7月23日,婁底中院裁定減刑壹年十壹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4年9月2日,婁底中院裁定減少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執行機關湖南省婁底監獄於2016,65438年2月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減刑壹年八個月至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提交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婁底中院對減刑建議書進行了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執行機關湖南省婁底監獄提出,罪犯吳德海在執行過程中,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減少罪犯吳德海的減刑幅度。

經審理查明,罪犯吳德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累計獎勵積分為178.7。庭審中,罪犯自願繳納3000元執行原財產刑。以上事實,有服刑人員認罪悔罪書、服刑人員減刑審核表、服刑人員獎懲審批表、服刑人員考核臺賬、湖南省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等證據證實。

婁底中院認為,罪犯吳德海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罪犯是毒品犯罪,減刑幅度要嚴格控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判處罪犯吳德海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至2024年4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九年。

因此,罪犯吳德海經過兩次減刑,於2024年4月被判處19。只有在這壹天,他才會被釋放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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