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主要包括: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故受害者的近親;死者生前曾贍養或扶養的其他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代理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在財產受到犯罪侵害時,也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害單位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因犯罪行為的直接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損失,如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喪葬費等。直接損失應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間接損失作為預期的利益損失,壹般不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但因受害人人身傷害、死亡而造成的間接損失,如因傷害而失去的工作收入、因殘疾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死者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應屬於賠償請求權的範圍。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應貫徹強調調解的原則。調解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即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又要符合公平合法的原則,不能久拖不決。調解成功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書壹經送達,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停止調解,依法判決。-如果我們真的無力支付賠償,我們也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