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對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福州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