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其適用條件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2.酌情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妳有疑問,就不要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如果此時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則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醉酒駕車,不能加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沒有嚴重情節的,可以不提起公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情節明顯輕微,不予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的刑事拘留
1,壹般不超過37天。
2.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