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清醒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涉嫌危險駕駛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處理流程:
1,帶到醫院驗血,等待驗血報告,這個過程壹般需要3-4個工作日;
2.驗血報告出來後,根據酒精含量確定是酒駕還是醉駕。如果是酒駕,會扣分罰款;醉酒駕駛或者第二次醉酒駕駛的,將同時被拘留或者起訴。
3.繳納壹定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後,進入取保候審狀態,等待檢察院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向酒駕司機發出起訴書;
4、法院受理後,根據司法局出具的調查建議進行審理,下達判決書;
5.拿到判決書,在當地派出所撤銷取保候審,在指定地點拿到當時交的保證金,最後服刑。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在主觀方面,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行為危害公眾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
2.客觀來說,追賽車,情節惡劣;
3.從主語來說,主語是壹般主語。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就客體而言,與交通肇事罪壹樣,侵犯的客體是公眾的安全,即危險駕駛行為危及公眾的安全,給公眾的安全帶帶來潛在的危險,即不特定和大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
綜上所述,醉駕屬於危險駕駛,屬於刑事犯罪,屬於拘役。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侵害的客體是公眾的安全,即危險駕駛行為危及公眾的安全,給公眾的安全帶帶來潛在的危險,即不特定的和大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