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前應該做哪些準備?
1,註意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權人不能為自己的債權舉證,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必須收集能夠說明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如協議、合同、送貨單、提單、電話錄音等。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要註意及時收集證據,壹般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否則對方可能已經超過舉證期限,不會質證。
2.訴訟時效不容忽視。
訴訟時效在拖欠糾紛中非常重要。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主張權利的,將失去訴訟的勝算。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此類糾紛的訴訟時效壹般為3年。壹般來說,具體時效的起算點是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原告開庭前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的附件及原件、申請出庭的證人名單及其身份證、對案件的書面意見(類似於代理陳述)、案件性質、訴訟請求理由等。作為原告,最重要的是準備好證據,把原件帶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並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依法關押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構。
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十壹條
對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並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囚犯應該自帶衣物和被褥。如果實在不能自帶,由看守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