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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酒駕有哪些問題?

1.看守所酒駕快速通道程序存在哪些問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目標是優化司法資源,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為了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同樣重要,而辯護律師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試點情況看,在試點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在這些決定、措施和通知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轉達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問題,盡管沒有聘請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申請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也要及時處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師進行辯護。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辯護人或者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的問題上,仍然存在四個問題:壹是速裁程序辦理刑事案件時間短,沒有時間聘請律師。根據《辦法》規定,偵查機關辦理案件的時間為:立案後十日內應當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時間為:壹般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提出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書面建議,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的時間是:壹般應當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審結。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還明確規定了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告知和傳達的義務。但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不懂法,或者在第壹次面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行使國家檢察權時,特別是在訊問過程中,普遍承受著公權力帶來的巨大心理和生理壓力,沒有考慮或沒有時間考慮是否聘請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援助。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辦法》規定的時間較短,這壹階段的時間已經過去,已經進入下壹階段的訴訟,所以這壹階段不能聘請辯護人。還有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第二,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不能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但根據《辦法》規定的範圍,刑事速裁試點中的案件,除因經濟困難的以外,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導致許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得到辯護人的幫助,維護了自己的合法訴訟權益,喪失了辯護權。第三,法律援助機構程序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各省市實施法律援助的具體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的程序比較復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即使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必須提交有關部門的經濟困難證明或者低收入證明等壹系列證明文件,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在外地註冊的。當他們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從住所地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這些證明文件時,這壹階段的訴訟時間已經過去,他們進入了下壹階段的訴訟,從而失去了這壹階段。第四,不排除少數辦案人員,為了追求訴訟效率,顧此失彼,弱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刑事案件從偵查階段開始,偵查人員承擔著調查證據、發現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職責。也是在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查明案情、作出公正判決的基礎。這壹階段的任務艱巨繁重,也是消耗司法資源最多的階段。少數偵查人員出於完成任務和提高辦案效率的考慮,可能急於結案,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誘惑、欺騙等手段迫使無辜者妥協,嚴重違反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基本刑事原則。如果沒有律師,這些權利可能會受到侵犯。這次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試點的核心是審判程序,主要規範公訴機關如何開展審查起訴工作,與犯罪嫌疑人達成認罪、判刑協議,迅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司法機關如何簡化審判活動,即在審判程序中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益也必須得到保障。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益,辯護律師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國簡單、輕微刑事案件數量較多,律師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我國很難盲目實施強制辯護制度。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刑事簡易案件是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是偵查階段的關鍵,承擔著調查證據、發現犯罪嫌疑人的重任,是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查明案情、作出公正判決的基礎。這個階段也是消耗司法資源最多的環節。為了完成任務,加快辦案進度,辦案人員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施加不當影響,犯罪嫌疑人自身無力反抗,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益。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前提條件之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自願選擇接受這壹程序審理自己的案件。試點計劃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辦法》規定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司法部的通知對此有詳細規定。但是,這壹制度在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如上所述),使得該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選擇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辦法》中,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與犯罪嫌疑人協商達成量刑協議,在庭審階段省略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雖然提高了辦案效率,但也不排除由於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冤假錯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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