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駕情節明顯、危害輕微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相關法律規定,醉駕可以免予定罪或者刑事處罰,也就是說,機動車駕駛人飲酒後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明顯輕微的,仍然可以免予定罪或者刑事處罰,而明顯輕微的情節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於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妨礙檢查,認罪態度良好。
免除處罰、不起訴和緩刑不適用於以下八種情況: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
2.在高速公路上酒後駕車;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行駛的;
4.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證被扣留、駕駛證年審周期不滿壹年、駕駛證分數12以上且狀態不滿壹年的除外);
5.明知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經報廢,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
6、被調查時有駕車逃逸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7.訴訟期間拒絕出庭或者逃匿的;
8.三年內酒駕、五年內酒駕被查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