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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意外險公司不免責。

酒駕意外險公司不免責。

酒駕撞人,保險公司會先賠。?這是為了過去?酒駕撞人,保險公司不賠?對常規的理解是壹種全新的顛覆。

難怪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後,保險公司義無反顧地選擇了上訴。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壹審?酒駕撞人,保險公司先賠?判決。記者從山東省高院獲悉,這是全國首例醉酒駕車肇事保險公司獲賠案件。

這種判賠的觀點是沒有先例的,二審的判決證明我們執法的意圖是完全正確的。?丁喆是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他第壹次堅定地提出了酒駕案件保險公司應該先行賠付的觀點。

2007年7月,濟南市民任景山駕駛旅遊小巴撞倒正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趙,造成旅遊小巴受損,趙受傷。交警勘查現場時,認定任景山屬於醉酒駕駛,認定其負事故主要責任。

趙在住院期間查明,任景山是濟南郵電工程公司的職工。交通事故發生當年,本公司在PICC財險金安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趙出院後,在與任景山協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壹紙訴狀將保險公司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淮陰區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與任景山承擔同等賠償責任。?這壹判決的直接結果是,受害人作為連帶責任義務人,有權在第壹時間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無論任景山是否有賠償能力。?丁喆法官告訴記者。

但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是任景山酒駕造成的。同時,根據《交通事故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醉酒駕駛的,保險公司只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不必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據此,保險公司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濟南中院接到保險公司的上訴後,成立合議庭多次討論此案。

辦案法官隋說,這個案件之所以說普通,是因為酒駕是壹個易發多發的案件類型,之所以說不普通,也是因為壹審判決所依據的法理和規定,完全顛覆了以往審理此類案件的思維。本案二審的結果將直接決定這壹新理念能否在全市各級法院得到落實。?

為了認真審理案件,隋翻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試圖從立法源頭上尋找相關依據。

他表示,機動車必須投保強制保險,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司機酒後肇事,保險公司免責,很可能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這與兩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相違背。同時,強制保險條例中也沒有排除醉酒駕車造成人身傷亡的條款,保險公司是免責的。

濟南中院在深入研究立法意圖和實踐後,維持了槐蔭區法院的壹審判決。二審判決當日,保險公司支付趙賠償金5.8萬元。

濟南中院二審判決給了壹個?信號?意味著本市基層醫院在審理此類酒駕事故時,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由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丁喆向記者分析了他壹審判決的法律支持。?保險公司免責的唯壹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此外,履行賠償既是法律責任,也是強制性責任。?他解釋說,肇事司機有壹般過失或者沒有過失,保險公司仍然需要承擔責任,而酒駕明顯有重大過失,卻承擔壹小部分責任,這顯然違背了立法初衷。

再說,?保險公司只是提前承擔了賠償責任,並不意味著酒駕司機就可以擺脫責任。?丁喆表示,這種判斷模式絕不是對酒駕司機的縱容和放任。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責任後,完全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醉酒司機索賠。?

這個判決的最終目的是什麽?

丁喆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告訴記者,酒駕司機造成事故後,因為面臨拘役、判刑或罰款,忽略了對受害人的賠償,有的司機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幹脆就消失了。這時候受害者勢必會陷入孤立無援的困境,很容易上訪、上訪。

讓保險公司先賠,再向酒駕司機追償。壹方面可以第壹時間保護受害人權益,及時有效化解基層矛盾,另壹方面也可以震懾和懲罰酒駕者,體現了主動司法和人性化司法的結合。?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副院長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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