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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緩刑的最終聲明

醉駕的刑事處罰:壹個月至六個月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車的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從《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的規定來看,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壹般會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根據規定,此時司機將被拘留並罰款。但醉酒駕駛情形明顯輕微且無危害的,可以免予定罪處罰。這時候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還是要承擔交通行政責任。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1,醉酒駕駛的,處六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前因酒駕、再次酒駕被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處15日拘留,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1,醉駕,被公安機關限制直至清醒。被吊銷機器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組織醒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醉酒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被吊銷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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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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