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嗎?
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在刑法中有不同的處理。
生理性醉酒是指醉酒者攝入超過自己承受能力的酒精,自我意識陷入模糊狀態,自我識別和控制能力下降甚至喪失。醉酒與飲酒過量密切相關。越是過量飲酒,醉酒越嚴重,自我意識和控制能力越會下降。生理性醉酒往往是醉酒人故意或過失飲酒造成的,所以醉酒人主觀上是有罪的。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身體醉酒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應從輕處罰。
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狀態,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裏所說的“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是指病理性醉酒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承擔刑事責任,而只是指醉酒人因不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構成而第壹次實施危害行為。病理性醉酒後,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壹樣,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犯罪人明知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構成,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處於醉酒狀態,進而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我國刑法規定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下列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11。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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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