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點評:《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等行為定為犯罪,並規定了拘役和罰金,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民生保障。醉酒駕駛的檢驗標準是GB19522-2004,即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0.2 mg/ml小於0.8 mg/ml的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駛;大於等於0.8 mg/ml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駕。本案中,王駕駛汽車,血液酒精含量為2.24mg/ml。他是酒後駕車,應該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院根據他的醉酒狀態,交通事故和損害程度對他進行了判決。
案例二:車,貴州省畢節縣人,到我市徐舍鎮鯨龍水泥廠上班。20110101018、車某在徐舍鎮與老鄉喝酒,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與郭某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後民警趕到現場將其查獲。被告車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經檢測,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2mg/ml,屬於醉酒駕駛。
法院審理後認為,車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車被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僅限於汽車,還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但從定罪的案例來看,危險駕駛案件中摩托車駕駛員占多數。這也正是因為摩托車司機對酒駕的法律意識不夠強。很多人認為酒後駕駛屬於危險駕駛,卻不在乎駕駛摩托車、農用車等機動車,導致酒駕,自己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三:陸是我市鎮人。7月20日110左右,陸在徐舍鎮朋友家喝下3420度白酒,駕駛其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沿舊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該鎮莊村路段時,摔倒在地受傷昏迷。民警接到群眾報警,趕到事故現場將陸抓獲。經檢測,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6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陸被判處拘役壹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醉駕,不壹定要有危害公眾安全的具體結果。本案中,陸某騎二輪摩托車不慎將自己撞傷,但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失。但由於陸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形成,故仍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四:2011 10 10月23日14時左右,舒某和朋友在賓館喝下半斤低度白酒,駕駛二輪摩托車到徐舍鎮河西街。恰逢該路段施工。路面上不僅堆放著水泥、黃沙等建築材料,還停放著壹臺挖掘機,過往車輛交通受阻。為此,舒某與工地上的施工人員發生了爭執。後舒某自己報警,讓警察過來處理。當民警趕到現場,發現舒涉嫌酒駕後,對其進行了酒精檢測。經檢測,舒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2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舒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壹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
點評:本案中,舒某報警的初衷是要求警察到現場處理其與施工人員的糾紛,幫助維護道路暢通。這起糾紛原本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但警方認定舒涉嫌酒駕,有權依法查處,確認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